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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违法国家赔偿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在国家赔偿的监管体制的这一部分,确实我国的司法体系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面对国家赔偿的申请,很多基层民众自身都有些失望。 但一些地方政府以国家名义进行征地工程,实际上手续都是违法的,这种做法最终无疑会损害民众自身利益。 其中一些人也关注征地程序能否申请非法国家赔偿。

一、征地程序违法的国家赔偿可以申请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控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确定了征收土地侵权的行政赔偿制度。 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违反《宪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造成被征收人土地权益损害的,符合国家赔偿要求。 所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的途径救济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赔偿范围计算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赔偿间接损失”。

二.征地程序违法的主要类型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否则,行政程序是违法的。 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实务,都存在轻程序错误倾向,土地征收也不例外。 在征地中,违反手续的表现多种多样。 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违反征地程序顺序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完整的征地顺序包括建设项目许可-征地告知-征地调查-征地听证-征地安置和补偿。 其中《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公告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此外,《土地管理法》 45条规定,征用农用地前应当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另行进行征地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用土地批准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批准,超过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另行办理征用土地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在2006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重新调整了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今后,国务院不再实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逐批审批,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申报。 实践中普遍存在不认先、不认先、不经听证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告补偿协议、征地后不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手续等现象,其中国家和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这类问题最为突出

2、违反时间和空间限定

时间和空间对于任何程序规定都具有明确和具体化实体目标和实体权利的效果。 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补偿。 ”。 目的是让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其中,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被定位为前三年的平均值,是“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比较主观的目标原则的具体化。 征地程序的空间设置主要表现为辖区设置和决策过程的公开范围两个方面。 在辖区内,对土地征收的审查,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种类、数量与单位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区划重要性越高、数量越大,审查机关的等级越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5公顷,征用其他土地不足70公顷的。 但目前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化整为零”、“审批权下放”、“分级审批”、“特勤”、“一事一议”、“越权审批”等现象。 结果,下级土地行政部门可以绕过上级的监督,自用。 这种规避辖区审查的做法,实际上是由权限较低的征收机关处置了价值较高、数量较大的土地,但在决策过程的公开范围内,征收机关的隐瞒和规避往往导致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权利,有的案例甚至导致被征收人及时主张权利

3、违反法定方式

作为程序构成要素的方式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应以一定的方式为载体,法定的方式对认定征收行为的性质、确定征收行为的效力和责任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单一独立地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多达31种,所有资料都必须是书面形式。 此外,经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办公室县长签名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市长签名省厅省政府办公室省政府秘书长省长签名等过程种,也必须直接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手续流程漫长,经历过的审批环节很多,实践中,一些用地单位正在抓紧用地,一些审批部门主管以短、平、快的形式批准征地的情况屡见不鲜。

综上所述,征用土地手续违法的国家赔偿做法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政府违反程序征收土地对土地使用者是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应该说征用程序违法申请国家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一种,但涉及国家赔偿问题,最好寻求行业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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