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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醉驾的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规定

最高检对酒后驾车的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酒后驾车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酒精浓度达到100mg/80mg以上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酒精浓度达到100mg/200mg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客汽车的

(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汽车的被告人处以罚款,应当根据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处罚金额。

五、公安机关检举醉酒驾驶汽车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检举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血样提取过程做好记录。 有条件的,有证人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酒精浓度检测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采集血样前逃逸的,可以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醉酒认定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测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或者提取血样前饮酒,经检测血酒精浓度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饮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饮酒。

七、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又不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拘留审查、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的法律解释是只要自己积极服从就可以处理问题,但法律实践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太多执行者,需要相关当事人按照具体规定有效解决,但最重要的是自身权益保障处于合理区间,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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