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首先审查申请内容,符合规定的依法受理,然后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保护措施的问题,我国规定的财产保护措施有哪些呢? 接下来,请律师编辑告诉我具体的答案。
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清点应当保全的财产后,贴上封条,保存当场,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转移扣留在一定地点,防止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扣押、扣押财产措施的,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负责被扣押物的保管,但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不允许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法将被冻结的款项交人民法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财产已经扣押、冻结的,不得重复扣押、冻结。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担保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500万元,以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偿还申请人5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 另外,拘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行为等也是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时令商品、鲜活、易腐变质的,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保存价款; 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出售,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办法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二.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因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被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因申请人的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扣押、扣押、冻结等方式,也要求财产保全的范围,可见申请人的全部财产并不属于保全范围。 当然,根据具体申请财产保全的阶段不同,需要满足的条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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