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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

我们知道政府为了让市民知道更多的政府信息,每当政府有新的信息时,都会在网上的公共部门出现,但是关于信息的公开也有一系列的规定,所以云南省的信息公开规定有什么? 为了让群众获得更多的政府信息,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化,国家保密局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那么,就来听听小编的意见吧。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工作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监察厅协助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省新闻办公室推进全省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完善,规范省直各部门新闻发布会审批程序。 省国家安全局协助负责监督和指导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条例第四条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社会积极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确定。 对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逐项研究,划定范围,明确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应当合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和权限;

(二)办理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工作纪律和监督制度

(四)处理结果和法律救济方式;

(五)为便于公众理解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闻稿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巡阅点

(五)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信息布告栏、“政务信息岛”电子信息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七)其他方便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检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检索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应当为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己的活动、生产、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依照条例规定应当自主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有关政府信息,但是不得利用依照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内容或者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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