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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罪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呢

卖淫行为自古屡见不鲜,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财产,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是非法的性交易。 很多人认为卖淫是犯罪行为,但实际上法律没有这一种类。 但是,这本身是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犯罪。 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有对这种卖淫行为的具体处罚形式? 卖淫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样的? 一起调查一下吧。

一.卖淫行为的认定

我是说,现在我国没有卖淫罪。 对卖淫嫖娼行为,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轻的话,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拘留。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同意支付价格或者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悔改且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二)卖淫、嫖娼依法被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告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者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收缴他人卖淫

(五)买卖春案件情况复杂,按上述买卖春处罚标准裁量仍涉嫌过重或过轻的,由交办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二、卖淫对象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将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卖淫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则

(一)公安机关对卖淫女实施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卖淫女进行处理的,按照下列量刑标准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普通卖淫者

)2) 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首次卖淫、为生活所迫首次卖淫等“情节较轻”。  

2、对卖淫女,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依法进行收容教育

)1)应当依法容留教育)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员多次卖淫

)2) 18岁以上的人卖淫2次以上的情况之一

)3)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卖淫的。

)4)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怀孕或者哺乳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卖淫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应当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 对查获的妓女,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对患有性病的人,进行强制治疗。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卖淫罪一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罚款、拘留。 但是如果知道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的话,会以强奸罪处罚,所以必须根据犯罪对象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其次,可以根据犯罪主体情况,依法进行收容教育。 以上是关于惩治卖淫罪的回答。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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