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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减刑是指在刑罚执行中适当减轻原审刑罚的制度。 减刑适用于有重大功绩或者认真遵守监督规则的,减刑具体应当如何执行呢? 减刑的手续怎么样? 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刑法》第七十九条对罪犯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全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有真正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应当对裁定减刑。 不得经由法定程序减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减刑程序的规定。

为了使司法机关处理减刑案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刑程序更加规范,刑法对减刑应当遵循的程序作了规定。 减刑建议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主要考虑执行机关、人民法院要求减刑的案件、裁定不严,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人减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除从法律和实践上加强管理外,还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范。

根据本条规定,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向其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减刑建议书由执行机关制作,是人民法院建议减刑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依据。 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减刑案件,也不能制作减刑裁定书。 这里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 这里的审理一般是指书面审理,审理的内容主要是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备,根据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是否存在犯罪分子悔改或者立功的事实等。 经审理认为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的没有悔改,或者没有立功事实,或者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不予减刑。

《刑事诉讼法》根据第221条第2款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法减刑的,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根据不同的刑罚,分别申请不同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

能够减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关。 未经上述法定的减刑程序,不得减刑。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由罪犯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以上是律师主编制定的减刑程序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仍有减刑的可能,应当认真服刑,遵守监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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