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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残疾赔偿金是否支持

一.刑事民事伤残赔偿金是否支持?

必须支持赔偿。 理由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用于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该法明确了侵权上升为刑事责任,也应当同样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本法。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金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产被犯罪人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的规定,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受到损失的,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只能要求被告人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虽然该《规定》已经失效,但“物质损失”的定义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显然,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 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权利人请求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者精神抚慰金。

但是,《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金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的规定,该条文没有明确是否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一概不排除。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特别强调“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立法宗旨是什么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年,“实际上关于汽车事故事件赔偿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 本条以专办机动车事故案件为宗旨,即把“两金”纳入赔偿范围,主要考虑此类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较强的赔偿能力,通常也有赔偿意愿,但上述考虑因素不应写入司法解释条文。 否则,就有可能被差别对待”。

综上所述,伤残赔偿金一般是对事故损害的补偿,在很多案件中附带刑事民事诉讼的赔偿会被法院拒绝,但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只要提出的条件与我国法律相符,就可以属于自己所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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