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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如何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刑事案件时,应当考虑案件追诉时效问题,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案件,原则上不再可以追诉。 那么,一般刑法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下面一起理解吧。

一、刑法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 该犯罪的“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一段)。 “犯罪日”应当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此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不同。 对于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施行为之日即为犯罪之日;对于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继续计算连续犯罪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的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 对续犯来说,也是指最后一个独立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的续犯,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行为的最后一天。 关于惯犯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和连续犯的关系来考虑吧。 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届满能否免除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

一、《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这是这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搜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二、《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 “应当立案”,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虽然也有重要意义,但如果还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该案件一般不会处理。 根据罪名的不同,《刑法》规定的量刑等级也不同,因此实际的追诉期限也不同。 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打电话咨询我们要找律师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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