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通常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风险才能在建筑完工后获得更高的利润,工程质量问题也直接决定最终成果能否适应其收益,在法律上对建设单位设定了责任和义务,以避免整个过程的质量出现偏差。 那么,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一、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拆改建设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招标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让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并可委托工程监理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与被监理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融资、资助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部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建设工程经验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所有工程按其承包开工建设时,已开始考验其责任承担和义务履行问题。 如果不负责任的发包人在建设中不严格控制质量合格标准,整座建筑将被破坏,危害社会和公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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