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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辩护词范文大全

在诉讼过程中,每个律师都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提起诉讼,他们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 涉及无罪释放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如何写出满意的无罪释放辩护词呢? 今天,我向律师编辑推荐辩护词范文。 请看以下内容。

无罪释放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委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被我任命为涉嫌腐败案件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 介入本案后,会见被告人了解相关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卷宗材料进行了详细审查。 特别是根据今天的审判调查,我认为起诉书中起诉的赵某贪污罪名不成立。 现在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审判分庭查明的基本事实

1、《设施使用协议》发生于2002年10月10日,赵某走后原则没有重大变更,一直延续至今。 (商场说明、商场给上级党委的报告及相关证言可以证明)。

2、赵某调入商场前是司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调入的目的是承包该商场一楼。

3、《设施使用协议》符合政府相关政策,是商场执行政府政策的,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协议签订的主体为商场和赵某个人。

5、本协议的表述及协议双方认可的原则为:“除足额支付分部每年的设施使用费外,由承包人自行支配”(所谓死包或定额承包)。

6、承包后,历史遗留的部分商品由赵某处理,债务由其承担。 两者相比,商品比债务少8万多元,不存在国有资产投入问题。

7、商场在《设施使用协议》之外,还为赵某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利息由赵某承担)。 这些资金不是赵某剥夺、欺骗、利用职务,而是商场的自主扶持行为。

8、赵某经营期间,一楼员工很划算,160多名员工吃饭。

9、赵某经营期间,全额支付了协议规定的设施使用费。 (在个别情况下商场给予了降低),双方对此没有任何争议。

10、赵某离任(调任另一商场常务副总经理),解除该“协议”时,双方进行了交接。 一楼不仅没有次品、次品、债务,还有利润。 赵某也提出过对这些利益的处理问题。

二.法律认定

上述事实客观反映了商场改革和赵某承包该商场一楼时的经营状况,是法院正确认定赵某行为性质的基本依据。 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辩护人认为

1、赵某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

赵某承包前只是个司机、普通工人,承包了这个商场的一楼后,除了能力、业绩之外,局里的领导还打算将来重用,于是不断被提拔。 但是,与该商场签订的《设施使用协议》并未终止,承包经营仍在继续。 此时,他具有双重身份,参与商场决策时是经营管理者,经营一楼时仍是普通承包人。 贪污罪主体资格的本质特征是有权或被赋予管理公共物品。 赵某在经营一楼时依据协议取得承包经营权,与有关部门授权管理公共物品相比,两者有本质区别。 因被起诉的行为是依法经营商场一楼过程中的行为,与职务无关,赵某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资格特征。

2、检举赵某“贪污”的38万元不属于公款,赵某的行为并未侵犯公共物品所有权

赵某贪污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赵某通过非公开途径获得的资金性质是否为公款。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收受的这些款项,是全额支付“协议”应支付金额后,支付工人工资、奖金后的余额。 这笔钱的一部分不是公款。 对此,商场原领导根据协议表示:“只要把企业的东西缴足,剩下的部分由承包人自己分配,我们决不干涉。 例如,在一楼开表彰会,发红包。 请参加,我们去; 让他寄个红包吧。 别问红包里有多少钱。 因为是承包”。

庭审中,控方也承认赵某对这部分剩余资金拥有控制权。 但赵某提出对这部分没有所有权,这些钱还是公款。 对此,辩护人表示:“按照公诉方的逻辑,赵某给班长发红包时,给自己也发红包是合法的。 他指出:“因为他有支配权。” 相反,如果他没有,这部分就会变成公款。 这是错误的逻辑。 这些钱的性质决不会根据当时有没有,用什么方法持有而改变。

3、赵某不具有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贪污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行为人知道是公款公物并据为己有。 但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根据《设施使用协议》,根据多年来的经营情况,本以为这剩余部分归自己所有。 甚至在离任时,他也向领导提出了自己承包经营期间的利益问题。 他从未把这剩下的部分当成公款,所以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观特征。

4、赵某以非公开方式取得涉案38万元款项,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

贪污罪表现为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赵某在收受38万元钱的过程中利用了什么便利? 经法院调查,赵某以经营利润在县建筑集团十二工程支付款项时,利用承包人的权利而非副总经理职务便利。 因为这种行为的权利只有承包人,也得不到社长职务的便利。 赵某将县建筑集团十二工程处退还的支票调离商场换取现金,不具有任何职务便利。 这些都表明赵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承包人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敢公开或者堂堂正正地拿本该属于自己的钱。 必须指出的是,拿钱的方法不能改变这笔钱的性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分庭参考第63号典型案例予以肯定。 该判例明确指出,定额承包商无论以何种方式、公开、秘密、合法、“非法”占有或支配本人承包经营利益均不构成侵占罪,判决被告人XXX无罪是正确的。

三.本案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赵某经营的性质,即是个人承包还是集体承包、定额承包还是非定额承包。 检察机关使用的是经营性承包的概念,但实际上经营性承包也是定额承包。 对此,原始书证——《设施使用协议》和商场改革的组织领导、原工业品公司党委书记李某、原商场经理张某明确、肯定地证明是个人承包,是定额承包。

与这些问题相关的问题是,赵某支付设施使用费并分配员工应得部分后的经营所得应如何分配。 对这一切审判证据,没有一个人否认赵某的控制权。 甚至检方在肯定被告人拥有控制权的同时,也否定了其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所有权是指人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其财产。 就本案而言,根据《协议》和商场扶持行为,赵某占有、使用这些资金,包括经营利润。 用这些资金经营,获利。 同时,他对利润部分有处分的权利。 例如,发红包等。 因此,检方的观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综上所述,赵某的贪污罪名不成立。 请法庭根据历史和事实认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保护有利于国家,(保障税收、国有资产增值)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个人改革成果,为国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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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无罪释放辩护词范文的全部内容。 试图完整、准确地写下这句辩护词的内容,是有多年辩护经验的支撑。 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写出不同的辩护词。 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找到重要的证据,有力有效地证明被告人无罪。 上述内容已请律师编辑进行了整理。 希望能帮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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