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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区别

一、犯罪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

既遂和未遂是犯罪行为正在发展的状态,犯罪既遂的类型有结果犯、行动犯、危险犯、行动犯4种。

1、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 结果犯既遂,既要有犯罪行为,又要有法定的犯罪后果,如果缺乏危害后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完整,或者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就不具备。 有形、可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性质一致的结果。 这种常见犯罪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是他人死亡,造成死亡结果的,犯罪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的,犯罪未遂。

2、以完成危害行为为犯罪客观条件齐全标准的犯罪。 行为人只要完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会得到完善,犯罪就成为既遂形态。 此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和有形的犯罪后果,而是以行为是否实施为指标。 但这些行为并不是马上完成的,这种行为有一个实施过程,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着手实施犯罪的,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犯罪行为完成的,视为犯罪完成,犯罪既遂。 这种常见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逃亡罪、冤罪等。

3、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以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不以物质和有形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整治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指标。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不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造成流动、破坏火车、汽车、船、飞机危险为犯罪既遂标准,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指标。

4、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犯罪。 例如,我国刑罚中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都是犯罪既遂,并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二.既遂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而设的,既遂犯刑法中没有特别规定既遂犯的特别处罚原则。

实践中应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指导和制约的前提下,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直接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区分对同类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对于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从宽从严处罚情节,特别是法定处罚情节的,应当注意同时引用相关条款。

既遂和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执行后的两种不同结果,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并不因为他人犯罪行为未遂而承担相应的处罚,如果是犯罪未遂,则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因此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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