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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血液事故罪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

法律的巨大作用是保障人们的健康。 献血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 医院等设置无偿献血场所,献血时检测血液,保证血液健康。 但有时也会发生血液检测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在法规中有规定。 血液采集事故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详细介绍。

一.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血液制品、供应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损害他人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主要对象是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对象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作业,制定了一系列检验、操作规定。 例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套管理制度。 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仍然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产生危害他人健康的严重后果。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遏制此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尤指各种人群的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求

本罪在客观方面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

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以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血站、血浆单采站采集血、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血浆供应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检测。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有产品批准文号,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机构逐批使用检验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验的。

)3)血液制品制造单位在制造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无产品批准号,或者使用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不清除国家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为阳性的血液、血浆,不及时报告,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血液、血浆供应有关单位,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对其工作人员每年未进行体检或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者从事采血、成分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工作。

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其他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供血者、血浆提供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血浆,或者不识别供血者、血浆提供者,谎报者、体检不合格者或者《供血证》、《供血浆证》人的血、血浆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度采集血液、血浆的。

)3)单采血浆站直接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单采血浆站未采用单采血浆机采集血浆。

)5)在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七)单采血浆站向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3)与他人共享产品批准号码的。

(四)其他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

本罪属于实害犯。 只有实际造成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关于什么是“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结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是指血液、血液制品质量问题严重损害非特定受血者、使用者的正常生理功能,或者采血器具、医疗器械材料卫生清洁问题,或者采血、补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严重损害献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生理功能。

(三)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应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制作、供应活动的单位,包括采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机构。 采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血液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 血站、单采血浆站是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卫生事业单位。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血液制品制造、供应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也就是说,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制造、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本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有其他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但疏忽未预见或者预期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之间的界限

这些差异主要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只能由依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2)主观要求不同。 本罪一方面主观表现为过失,另一方面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式不同。 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另一方面,非法采集、供应、制造、供应血液罪是危险犯。 行为人无论实际是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都只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造、供应血液制品,构成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犯罪既遂。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都是合法的,只是在血液、血液制品的检验或者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没有违反其他操作规定。 另一方面,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以行为违法为前提的。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劳动者从事危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它在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都有相同之处。 两种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 本罪仅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工厂、矿山、林场、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该罪表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后果。 一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因生产、作业活动中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劳动者违反危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显然,后罪涉及更广泛的领域。

)3)客体要件不同。 本罪主要侵害国家血液、血液制品采集、供应、制作管理制度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侵害厂矿、林场、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生产、作业的国家管理规定。 可见后罪所涉客体范围更广。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损害他人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许多传染性疾病是通过血液传播的,采集血液时要认真严密,防止出现检验事故,发生检验事故要依法惩处,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谓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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