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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在很多领域,兼职工作大量存在,一些医院甚至在不重要的岗位上雇佣兼职工作。 临时工没有像正式员工那样签署固定的劳动合同,医院应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维护医院的秩序。 那么,医院兼职管理方法的内容是什么? 看看小编的这篇文章吧。

医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临时工队伍管理,规范临时工管理制度,提高临时工队伍素质,有利于卫生院教育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临时工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卫生院实际,对

第一条本文所称临时工,包括卫生院内未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

第二条使用临时工应当根据本处、室人员人员短缺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编制。 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各部门领导原则上不得聘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担任本部门临时工。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三条临时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院委是卫生院临时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卫生院临时工的用工计划、安排、用工形式、工资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院根据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定额向上级劳动部门申报学院临时工用工计划的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组织订立、调整、批准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的临时工工资标准,对卫生院临时工的基本资料进行管理, 除审核、监督、使用临时工高级资格的卫生院行政经费列支工资外,使用临时工的用工制度。

第六条用工单位负责审查、选拔临时工,具体安排临时工工作。 按时向人事部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工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考勤、出勤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募集、使用、流动

第七条临时工的招聘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聘用的临时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健康)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第九条卫生院实行临时工“持证上岗”制度。 即使是任何单位或者任何经费招用的临时工人,开始工作前先在卫生院委员会办理临时工人雇佣审批手续和《临时工工作证》 (合格工作。 下同) )才能开始工作。

招聘没有办理雇佣手续或《上岗证》的临时工将被视为非法雇佣。 卫生院不会给予相应的临时工待遇。 发生劳务纠纷和临时工伤亡事故,由用工单位和单位领导负责,与卫生院没有任何关系。

第十条临时工工龄自《上岗证》日起计算。 卫生院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一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满按第一年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应当在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所从事的工种或者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 对未经批准使用的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一切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卫生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各期劳动合同期满结束,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临时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费用从临时工工资渠道支付。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工作一年以上的,发给临时工本人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发给; 不满半年的情况下,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临时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临时工因违纪、违法被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章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临时工工资按日或小时计算,实行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第十七条用卫生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除计件工资或者承包工资外,一般执行人事部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 其他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安岳县劳动局公布的当年本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我院临时工的工资分为普通工人工资和技术人员工资两种。 普通工资8元/天,10元/天; 技术人员工资为12元/天、15元/天、18元/天、20元/天。

第十九条卫生院行政经费聘用的临时工工资由会计部发放。

第二十条临时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特殊工种按每周累计工作时间56小时计算。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工加班的,每月累计一般不超过36小时,确需超过36小时的,应当经临时工本人同意并在劳动合同(协议)中书面约定。

第二十一条临时工加班工资的基本标准为2元/小时。

第二十二条临时工有权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即元旦、“五一”、国庆节、春节)。 根据卫生院的工作特点,可以适当休假,但假期不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临时工请假,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考虑个人实际需要,审批权限在本单位。 对未经批准擅自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不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临时工因工负伤,是卫生院行政经费中使用的临时工,是工伤医疗终了期内支付工资的企业化管理的兼职人员,在工伤医疗终了期内补发工伤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费用按原工资渠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岗位需要,用工单位发给临时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处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临时工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单位领导评价等。 考核分为优秀、能干、不称职,优秀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三十一条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临时工,可享受年终奖。

第三十二条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临时工,下一年应当退休。

第三十三条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被除名处理的临时工,自除名之日起不再在卫生院录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院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院的其他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其中在行政管理、临时工招聘、解雇、工资福利及考核奖励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兼职和医院结成了劳动关系。 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签名。 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的注意事项也应该体现在管理方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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