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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刑事诉讼中,无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但是批准逮捕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接下来,让律师编辑为你做具体分析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需要逮捕这项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也就是说: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属实。 犯罪事实可以是嫌疑人实施的若干犯罪行为中的一种。

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因此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 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该采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因此,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只要求两个最基本的内容。 解决了发生犯罪行为——适用逮捕措施的客观基础问题; 正是嫌疑人为了——解决了逮捕措施的适用对象问题。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需要证明。 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多个犯罪行为中的任意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又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些详细规定要求逮捕嫌疑人,从证据量来看“足够”,否则不符合逮捕条件。

)2)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逮捕要求。 《刑事诉讼法》将“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定为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根据罪刑相当原则提出的。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羁押期间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没有必要通过刑事诉讼进行逮捕羁押。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基于这种犯罪事实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并不是肯定徒刑以上的刑罚,而是“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如何判断是否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主要基于有证据的犯罪事实。 实践认为,基于当时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可能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审判分庭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居住监控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需要缉拿归案

即使犯罪嫌疑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也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认为通过取缔、监视住所等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没有必要逮捕,也不应该逮捕。

“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回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案件性质。 一般来说,案件性质严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判处的刑罚也较重,犯罪分子也容易破坏证据、伪造证据、供述、逃避侦查、审判,继续犯罪、自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情况是指他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的情况。 例如,是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 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一贯的表现; 有无固定职业; 犯罪时的年龄; 犯罪后有无悔罪的表现,等等。 一般来说,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会危险性高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会危险性高于过失犯罪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没有悔罪的人,其社会危险高于悔改的人

案件的其他情况。 案件的其他情况是:该案件人是否被逮捕; 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该案件人未被抓获,部分重要证据尚未形成案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嫌疑人、被告人知道报案人、证人的姓名和地址,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很高。

根据法律规定,逮捕应当满足的条件主要有三个,包括有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逮捕应当符合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打电话咨询我们要找律师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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