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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的

在许多刑事犯罪中,要求行为人故意非法占有财产,但不同犯罪对非法占有的认定不同。 今天,我们一起来谈谈非法占有是如何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 希望能帮上忙。

(一)、侵占。 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办理、使用的本单位财产直接现有或者非法归还他人的行为。 如财会人员不到公司收款、业务员不回收款项入帐、私自截留等,这里主要包括贪污两个基本特征。 其一,行为人控制并获得的本公司财产是合法的,其合法管理、获得的本公司财产违法数据在现有方式下不受限制,或者是公开或保密的。

(二)、偷窃。 这里所说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与自己共同掌握、管理的本企业的财产秘密占为现有财产,所谓“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为:一是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企业的财产,二是盗窃的对象在此基础上,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区别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职务侵占罪的原意是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与自己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系而实施的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管理的本企业财产,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产,因此这两点应当成为职务侵占罪不同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 诈骗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诈骗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可以是受他人合法管理,且行为人有权拥有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拥有的但是,这些财产应当归行为人所在的本公司所有。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手段包括个人填写空白档案、虚报冒领公款、篡改清算档案、加大清算数额、向公司先行借款、虚假平账、人为减少借款等。 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与刑法第266条中的诈骗罪和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在现实中如何区分呢? 把握要点就可以了。 从诈骗对象来看,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专指本企业财产,诈骗罪是排除本企业财产以外的他人财产。 但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公司)财产由本公司管理的,仍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占、窃取、诈骗以外的犯罪手段。 根据情况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也不同。 《补充规定》贪污罪的定义中除了侵占、窃取、骗取外,还概括规定其他手段,这在立法上是不可行的,也是不需要列举的,因此概括地表达“其他手段”。 那么,关于职务侵占罪,其他手段是什么呢? 准确地说,侵占、窃取、诈骗手段应该不能被包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企业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有着区别于侵占、窃取、诈骗手段而独立于第三方的独特特征。 利用职权把公司的资产廉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出售,就会占据差价。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关于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的认定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 如果你还想知道这个罪名的处罚,可以直接打电话给律师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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