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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可以理解为结合国际通行观念,为了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由于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人在网上经营,可以互不见面。 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上,其修改、流程、保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 .标志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名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取代。

3 .电子合同生效地点没有作为受益人主营业地的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方。

4 .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变更性。 电子数据由磁性介质存储,是无形物,篡改、伪造不易留下痕迹,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许多国家认识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 该法指出,数字信息可能随后被引用,足以承担书面任务,信息的采用方式只能是数字信息,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性。

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为数据电文形式。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达所记载内容的形式。 “”这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和电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并不一定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名盖章也有了新概念和方式。 这就是数字签名。

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有必要从法律上给予其承认,确认其效力。 目前,国际上已成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证明和鉴定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扩展了签名的定义,包括电子签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经规定了伪造、变造、破坏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 只要在司法解释中扩大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并将其扩展为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进行贸易就可以实际进入实施阶段。

二.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和确定电子合同传统客户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文件被计算机设备上的电子文档替换后,这些电子文档即为电子证据。 因此,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在任何方面都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根据否定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证据必须是介于物证和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但我国诉讼法并没有将其单列为证据的一种。 因为是可以证明计算机保存事实的数据和资料,可以对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列入“视听资料”类。 合同法也已经规定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 因此,电子证据作为证据被采用,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予以澄清即可。

(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视听资料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证明应当直接证明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范畴。 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篡改,由于人为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因此电子证据也应当纳入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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