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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

医疗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医疗损害重新鉴定

患方总觉得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表述的过错太少及参与度过低(全责除外),医方总觉得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表述的过错太多及参与度过高(无责除外),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少,但是依法能启动重新鉴定的比例极少,法官和鉴定人可能觉得当事人多纯粹是胡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改,2020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三款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前述规定是诉讼中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可见重新鉴定的门槛非常高。下面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简述如下: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该资格系法医临床类鉴定人资格,而非医师资格或者临床亚专业技术操作资格及临床经验。(2017)吉0191民初3500号案,医方认为“本案中的鉴定人出庭时承认自己没有从事神经外科,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知识……鉴定人不具备本案鉴定的专门知识不能解答专业问题”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医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重新鉴定的情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各司法厅及多数法院建立有司法鉴定人名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向在册机构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也只指派本机构有资质的鉴定人,鉴定人在接受指派的时候也会明确自己有无相应资质,因此层层关卡下来,该类明显违法的情况基本不可能发生。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各司法鉴定机构遵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部分鉴定机构甚至制定有自己的细则或者形成了惯例,因此一般不会程序违法。

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其鉴定检材未经对方质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未得到确认,鉴定程序不合法,另一方不予认可,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例如(2020)甘06民终988号,这可能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程序不合法情形了。

单方委托与共同委托可能结果是一致的,例如(2021)新01民终2816号。如果单方委托,但是另一方同意并无异议参与的,事后并不能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重新鉴定,(2020)闽07民终1178号。现在多数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受理单方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但不排除部分机构以分析意见、论证意见、专家意见等形式提供书面咨询意见,该咨询意见并非鉴定意见,不作为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例如(2019)苏03民终7438号,但是基于患方在医疗专门知识的弱势地位,本律师认为该方法是平衡的重要方式。

医疗机构系鉴定机构所属的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鉴定机构未回避的,例如(2019)苏1322民初1113号。鉴于当前医学院校、医院及鉴定机构之间错综复杂的合作关系,回避是需要重视的,但是回避也不是漫无目的的。直属型附属医院与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如果同属某一医学院校,无疑是要回避的,鉴定人与“责任医师”系同班同学、师生或参与涉案会诊等事由也需要回避,但是同属某一地域、校友等并不构成回避的充分理由。另外,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参照法理,鉴定专家聘请或者咨询的临床专家也应当参考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鉴定意见是法院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专业性分析意见,法官及陪审员正是由于医学专门知识、经验的不足才委托鉴定的,所以除非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问题以致非专业人士都能看出,法官才会据此认为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例如(2021)豫09民终2722号,可惜的是该判决判决并未述明具体情形。多数案件中,根据病历、鉴定意见及参考文献指出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多因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等事由不被认定。

四、极低的重新鉴定概率

通过某案例搜索软件,以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关键字: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等为条件逐年检索,经过粗略的统计,本团队发现申请重新鉴定被批准的比例非常低,尚未超过1%。

医疗事故鉴定不公平怎么办,鉴定人未按规定回避,患者申请重新鉴定,医方无责变有责

医疗纠纷诉讼中,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既是患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履行举证的方法。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鉴定人未按规定回避,患者申请重新鉴定,医方无责变有责。”

司法实践中,回避制度对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下述案例中首次的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患者以鉴定人员曾参与过诉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意见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前后两次鉴定,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由此可见,回避制度保障了程序公正,也减少了非正当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实务案例参考:刘某诉A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09年某月某日,刘某因外伤后左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就诊于A医院,被诊断为:软组织伤。处理:患肢禁剧烈活动。隔天,刘某因左膝肿胀再次到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处理:石膏外固定,注意末梢血运,此后刘某到A医院3次复查,诊断结果同上。后刘某因外伤后左膝关节疼痛22天行超声检查,被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刘某遂入A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左侧胫骨平台骨折。次月下旬,刘某再次到A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取出下腔静脉滤器。经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无法取出。10日后,刘某到B医院住院治疗,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下腔静脉滤器未取出,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临时滤网置入术后。刘某认为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将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刘某在诉前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为:1.病人胫骨平台骨折无移位,采用石膏固定方法治疗正确,虽未及时拍X片,但未延误治疗,未造成不良结果。2.本例不属于下肢大手术需要常规使用抗凝药范围内的疾病,医方未使用抗凝药不违反治疗常规。3.血栓形成与多种因素有关,属骨折石膏固定后并发症。4.给患者放置下腔静脉滤器有手术指征。5.滤器置入后的抗凝、溶栓治疗是恰当的。6.该滤器可以取出,也可以根据患者情况作为永久滤器,目前未给患者带来功能障碍。7.病历书写告知存在不足。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C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2.A医院的诊疗不足与目前被鉴定人刘某骨折和深静脉血栓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增加了其痛苦和诊疗费用。

刘某在收到鉴定书后对鉴定人提出异议,表示C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之一曾参加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未回避情形,故不认可鉴定结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经核实,C司法鉴定中心表示确实有一位鉴定人曾参加过刘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也未在召开听证会时进行回避告知。根据相关规定,C司法鉴定中心一名鉴定人未回避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法院准许刘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经D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1.不能排除A医院因观察不到位致刘某下肢深静脉血栓栓塞症延误诊断的可能,对其治疗期的长短可能有一定影响。2.因A医院手术操作问题致刘某滤器无法取出的可能性不能完全被排除。刘某目前伤残程度为十级,建议由法庭在参与度40%以下的范围内决定是否由A医院对其进行赔偿。3.A医院在术前告知方面存在的缺陷,不应对刘某理性地选择是否置入滤器产生影响。

法院最终参考D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酌定由A医院按照3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A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内容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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