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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非法行医判多少年非法行医罪指的是什么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非法行医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0226]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0626]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0407]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非法行医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非法行医没有造成后果的怎么处罚?

在大多数人心里,医生都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形象,而有些人为了挣钱冒充医生进行医疗活动,有网友问到,非法行医没有造成后果怎么处罚,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先给大家讲一个例子吧。张三父亲是开卫生所的,他从小耳濡目染也略通了一点医术,自认为自己已经医术高明了,但是他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学习,甚至连医学院都没考上,更别说拿到执业证了,就开始替人看病了。所幸找上他的都是些感冒发烧的小症状,倒也没出什么差错。

只是这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有人举报张三非法行医,行政机关找上来了,给了他行政处罚。张三脾气倔呀,不肯放弃,还在偷偷的给人看病,这不,又被行政机关盯上,给了处罚。这下他肯定要放弃了吧,他偏不,非较上劲了,想证明自己的医术没考证也很厉害,结果第三次被逮到了,这次可就不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了。

由于他经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非法行医,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是要被给予刑事处罚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像张三这样虽然非法行医但没有造成后果,一般给予行政处罚就可以,不会涉及刑事责任问题,不过如果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非法行医的,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就会构成非法行医罪,面临刑事处罚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

(1)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根据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医案件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第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对此说明如下:

第一,根据《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医师资格,并且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问题是,刑法第336

条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仅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还是既包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生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如果是前者,只有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以及虽然取得该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都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我们采取后一观点。

从法条的表述上看,“医生执业资格”显然并不等同于“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而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即只有同时具有医师资格和取得执业证书,才属于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从实质上看,非法行医罪首先侵犯的是公共卫生,其次是医疗管理秩序,取得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行医,侵犯了上述两种法益。因为行医并不是只要求有医学知识与技能,还要求必要的设备与条件,否则也会危害公共卫生。基于同样的理由,曾经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资格的人,由于某种原因被有关机关取消其中一种或两种资格后,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9条的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正式医生并非都可以从事个体行医。从行医特点来看,集体行医与个体行医对患者的安全保障并不相同。因此,在具有集体执业资格的医院行医的人,如果没有取得个人行医执业许可证而从事个体行医的,仍然可能成立非法行医罪。

第三,在实践中,有些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确实医治了许多疑难杂症,但同时也导致个别患者死亡,对此也不能免除其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首先,行为人未取得医

师执业资格而行医,本身就具有非法性,不能以其医治了许多疑难杂症为由肯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其次,也不能因为其医治了许多疑难杂症,而否认其造成患者死亡的事实。最后,即使是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为成千上万的患者医治了疾病的人,但只要一次过失致患者死亡或者伤残,也构成医疗事故罪;与此相比,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理应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四,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那么,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应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例如,牙科医生为患者做阑尾炎手术,导致他人死亡的,是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我们认为,刑法第336条所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可以解释为未取得特定类型的医生执业资格,对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第五,“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显然是一种特殊主体,但与一般的特殊主体要求具有积极的身份不同,本罪的特殊身份是一种消极的身份。所以,非法行医罪属于消极的

身份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罪的正犯,但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例如,取得医生

执业资格的人雇请未取得该资格的人和自己共同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再如,有的医院或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负责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明知对方没有取得医生执

业资格,而且以前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但仍然雇请其到本医院行医。对于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而不宜认定为滥用职权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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