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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租赁房屋纠纷案由,腾退房租赁房屋先予执行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腾退租赁房屋纠纷案由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腾退房租赁房屋先予执行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请求腾退房产属什么案由

细则不好说,应归属:物权保护纠纷。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已失效) 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由于上述批复已经失效,实践中,我们还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中寻找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属于约定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例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字第00936号

原告某某,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 ,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 ,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昌图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某某,系被告父亲,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亚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14 年5月原告将自己所有的门店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续签合同,也未缴纳租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要求被告立即腾退租用的房屋,给付从2015年5月8日至腾退房屋日为止的租房费20 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某某 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租赁合同不是一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商业门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租赁期为一年,租金为每年80 0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未能对租赁期限为五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房屋转租协议一份,欲证明被告自2013年3月21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原告的签字,不能确认原、被告形成租赁关系的事实。但同时承认该房屋于2013年3月出租给某某朋友的事实。故对被告通过转租形式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5月9日承租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2、 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预算书、授权委托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系该装修公司员工各一份,欲证明2013年3月28日到2013年5月28日被告租住原告房屋装修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某某证人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装修花费397 800元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原、被告都是朋友关系,被告要租房子,我就带被告去原告哪里了,当初说一年租金8万元,被告说想多签几年,原告说一年一签吧,当初说有我在,这事不能差,欲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时约定租赁五年,一年一签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某某证人证言一份,内容如下:2013年5月份租房子的时候去原告的门店,开始的时候我们说5年,说一年一签,原告说有信仰的人,不能因为这个差事,今年签合同的时候,我给我弟弟送房费,去原告家里签合同去了,我弟弟说不用了,房租涨价了,涨到15万元,欲证明原、被告租赁期限为五年,一年一签,被告因房租涨价没有续签合同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音频资料一份,欲证明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亲,原告将房租涨到15万元,原、被告没有达成协议的事实。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2014年5月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位于昌图镇站前街原水利打井队楼,现千福宾馆南侧一、二层门店出租给被告经营。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4年5月14日续签了商业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为8万元整。同时约定合同到期后,如被告续租,下一年房租随行就市,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出租房屋。租赁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出租方,经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租金事宜未达成协议,致使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现双方因房屋租金未达成续签协议,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占用房屋房租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占用原告的一、二层门店交还原告。

二、被告某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逾期占用房屋房费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某某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按照我国国家的 房屋租赁 的相关规定,在双方进行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 的时候,应当清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就有一部分人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管辖 地有异议的。那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 如何确定呢?一般来说,需要使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一、按照《 民诉法 》第29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 诉讼 ,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 二、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所称“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 房屋租赁纠纷 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 合同履行 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目前仍然属于有效的法律意见:各个地方在审判操作中也仍然是按照这个批复的意见处理的。 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 债权债务 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但是,这些专属管辖是针对涉及不动产物权性质,还是包括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在内,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就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 都匀市法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坐落在 东城 区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对类似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 的确定办法和依据,若生活进行房屋租赁时应当避免纠纷问题的发生,在签订相关的合同时也应当进行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后签字。这样在极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很多的纠纷,否是无法避免纠纷的应当通过文明的当时进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当否,请批示。

发生租赁纠纷,房东腾退房屋错了吗?

近期,海珠区海幢街蒙圣社区居委会接到居民陈先生的电话,称自己位于同福中路的餐饮店中的所有物品被房东深夜清空,希望社区能协助解决。

房东破门换锁 租客报警求助

蒙圣社区居委会书记张巧介绍,陈先生是蒙圣社区内一家老字号餐厅老板,在过去5年里连续租用黄先生的铺位。在今年租赁期期满的前1个月,黄先生联系陈先生说,若续约要交20万装修进场费用。陈先生当时就纳闷了,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装修的想法,装修进场费是个什么费用?陈先生找附近商铺同行了解后,才知道房东口中的“装修进场费”其实就是续租的费用,只是换了个名称。陈先生考虑到换铺位不实际,于是跟黄先生磋商看能否降低续租费用。协商后,黄先生口头答应将续租费用降低到12万。

眼看租期已经满了,但陈先生一直未对续租的事给出明确答复,却又按时交租。于是黄先生通过电话、信息、书面告知等方式催告陈先生,然而陈先生都不予理会。无奈之下,黄先生在没有通知陈先生的情况下破门而入,将店面中的设备一一拆除,搬到仓库里面存放,并通知陈先生来提取。

第二天,当陈先生发现店内所有东西都被清空后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因考虑到房东有事先书面通知租户,再破门而入不一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于是和陈先生一起来到社区居委寻求工作人员和社区法律顾问的协调帮助。

法律顾问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幢街蒙圣社区法律顾问黄烨烨参与这起纠纷案的协调。他介绍,这起纠纷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户继续交租,而房东没有异议,是否成立不定期租赁关系?二是不定期租赁关系中,房东未经过租户同意将租户物品清退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退还租户的押金并承担损失?

黄烨烨告诉记者:“本案中房东虽然向租户现场送达了腾退催告,但是在没有经过租户知情或者征得允许的情况下,破门换锁,清退房屋内部物品的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该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基于合同法相关规定,房东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一方面房东需退还租户押金。另一方面,因房东私自腾退对租户造成损失,损失由房东承担。”

经过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法律顾问、民警的多方协调,最后陈先生、黄先生在权衡利弊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由黄先生向陈先生退还押金6万元,支付损失赔偿6万元解决本次纠纷。

微社区e家通记者 蔡晓素

律师点评

发生租赁纠纷,房东可申请公证函腾退房屋

黄烨烨告诉记者类似的租赁关系纠纷多有发生,在租户无故不腾退的情况下,房东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第一步,以公告函、催告函的形式向租户发出解除合同限期腾退的通知;第二步,在函告无果的情况下,有三种方法处理:1.在租户知情并且在场的情况下清退物品;2.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函告过程及腾退过程,在公证员监督下清点物品,物品数量记录在公证书;3.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租户的租赁合同,要求租户腾退房屋。以上情况皆为租赁期限届满或不定期租赁关系中,房东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的方法。

律师还提醒,房东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也可做好风险把控,可在租赁合同约定:如租赁期限届满,租户不予腾退房屋,房东在催告后可自行腾退房屋。腾退房屋时屋内物品以公证员清点数量为准,腾退房屋时申请公证的费用由租户承担等相关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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