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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房屋租赁纠纷案例,部队房产出租规定出台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部队房屋租赁纠纷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部队房产出租规定出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军人军属遇到涉法问题怎么办

和探讨解决新时期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和方法,下面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现状。

近年来,地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呈逐年增多趋势,“五多五少”的,即涉法问题在战士身上的多,部队干部身上的少;在基层部队的多,部队机关的少;在农村兵身上的多,城市兵身上的少;在官兵家庭中的多,官兵本人身上的少;在经济欠发达地多,发达地少。调研中,部队和军人军属遇到的涉法问题主要在“新三难”上,即军属再就业难、涉法问题解决难、伤残军人安置难。涉法纠纷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兑现引发的涉法问题。约占纠纷总数的46%,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被扣发、少发、不象较为,在农村地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都有缴纳优待金的义务,家住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平衡负担的办法发给优待金,家住城镇的义务兵家属,按规定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官兵家庭、财产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22%,主要在军属劳动权益被侵犯、军属人身权益受侵害、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军属首次就业难和下岗再就业问题,已各级部队关注的“难题”。出台的关于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规定,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随军前为非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随军后向户口所在劳动申请安置,劳动应优先推荐就业,其次就业。凡不属于破产、特困和停产企业的随军家属,下岗或列入经济性裁员。调查中,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军属仍被下岗。此外,在农村因征地拆迁、翻建盖房而经常引发宅基地纠纷和相邻权纠纷。

,三官兵个人婚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12%,近年来,军人离婚案件逐年上升,部队士官、老干部离婚率较高。

,四军属人身遭故意伤害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12%,主要是军属在当地遭到他人故意或恶意的人身伤害,从而引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五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8%,主要是部队对外出租房屋引发房屋租赁纠纷,部队允许生产经营时遗留的经济纠纷,军属因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分析。

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是多的,应当从多角度、多来综合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

1、部队官兵法律意识不强。部队军事化管理,官兵接触社会较少,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当本人或家庭遇到涉法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法律途径来解决,战士怕的进步,不向组织反映情况,非常苦恼,甚至引发过激的想法和举动,严重了战士们安心服役和部队的稳定。

2、地方对帮助解决部队涉法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双拥工作直接关系到安全、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部队和军人肩负着保卫的责任和使命,全社会应当和国防利益工作。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和对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把部队涉法问题等同于民事权益纠纷,时体现不出优抚精神,甚至职能擅自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3、法律拥军服务工作上还。服务工作位。部队近年来法制化建设的,部队系统内部团大多了的法律顾问,但真正将法律服务工作延伸到基层。地方法律拥军在服务上还服务的。服务活动不经常。法律拥军临时活动多,整体统筹计划,是在“八一”期间活动较多,常年活动较少。服务信息不畅通。地方与部队之间有信息网络,但经常沟通、联络,部队向地方反映涉法问题信息少,地方和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四是服务不。近年来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老大难问题”久拖不决,除了军地双方密切,主要原因是地方在涉法纠纷时性,责任心不强。了服务。

4、维权宣传位。或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的,关键是国防利益地位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人们依法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识。这地方和宣传,单调,途径单一。

三、解决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

1、从建设政治文明的来认识法律拥军工作。法律拥军工作是传统拥军的延伸和拓展,时代性、创新性,要法律拥军,体现军地双方治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和。地方职能要法律拥军工作对部队稳定,国防建设性的认识,要从讲政治、讲,把法律拥军工作党关于拥军优属、军政军民团结的一项工作来抓,把法律拥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服务保障机制,法律宣传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法律拥军工作。

2、网络,军地之间的和沟通。和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经常对法律拥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部队法律需求和建议,放矢,法律拥军工作。为信息畅通和服务到位,军地双方要稳定的联络员队伍,,互通信息。部队法律骨干队伍的,要对部队专兼职法律人才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帮助法律专业。

3、整合资源、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解决。在服务资源上,要整合部队和地方法律服务力量,军地融合、优势互补、步调。在法律服务的上,是法制教育手段上,要,需求特点,“请进来、走出去”的灵活方法,组织部队官兵法律知识演讲竞赛、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等学教活动,官兵学法用法的兴趣和。基层部队分散的特点,可以组建军地联合普法讲师团,部队巡回法制讲座,官兵的法制观念。

4、实效,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在服务上,要实事求是的服务原则,走过场、搞,要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把但尚未解决的涉法纠纷,服务,力求实效。军属就业难的问题,劳动和人事要“送岗到军营”活动,的军属就业信息发布会,拓宽军属的就业渠道。要法律拥军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把法律拥军工作考核双拥工作和职能工作的内容。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的问题,重大疑难个案联合分析制度,召集职能、会诊,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决涉法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关于 房屋租赁 这个问题发生的纠纷也是非常多的,因为租赁房屋的话,肯定会签订一个 租赁合同 ,但是就这个租赁合同容易发生一些争议,比如说合同条款当中没有约定清楚的一些事项,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的适用,很多人想知道,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 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 合同无效 。但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以 房屋租赁合同 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 合同生效 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 合同成立 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 合同解除 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内容当中的规定,有可能房屋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如果确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那么当事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来支付房屋的使用费用的话,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有哪些典型案例

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有哪些情况 1、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的违约纠纷 承租人违反 租赁合同 约定,长期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是 房屋租赁纠纷 中最为常见的一类纠纷。这一类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很多出租人没有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此外,合同中对租金约定不明确还有市场价格的变化也是很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的规避措辞。 2、房屋损害侵权纠纷 这类纠纷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间由于不按约定合理使用房产,给出租人带来房产财物损失的纠纷。当然,也有可能是 房屋租赁 期间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3、人身财产损失纠纷 这类纠纷常常是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遭受了财产损失,比如遭窃,因此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没有妥善尽到防护责任,双方在责任划分上意见不一致而引起的。 4、承租人 擅自转租 房屋纠纷 实践中,有的承租人以盈利为目的,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将 房屋转租 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以致房屋的出租人利益受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十分常见的。 5、装修费、修缮费分摊的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承租人装修房屋期间常常会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 解除合同 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6、房屋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 7、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这种情况一般是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的纠纷。 8、单方解除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奈之举,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从而引发了纠纷。 二、什么是房屋租赁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 房屋所有权 人)将 房屋出租 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 违约责任 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6868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关于 租房纠纷 问题的典型案例广大群众可以进行详细地了解,便于在与此类似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知道如何申请 诉讼 。同时在租房的过程中双方最好通过签署 租房合同 来解决相应的纠纷问题,切勿通过口角或者武力来解决问题。否则双方都将会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

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1月31日 〔1990〕民他字第5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年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

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1990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今年10月13日,我院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一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该案主要涉及军队离退休干部,被移交地方后因住房安置发生纠纷,能否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一、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被告林学华、李云亭、孙启道、刘志忠、王育荣等五人腾房一案。林学华等五人原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团职干部,按部队团职标准,每人居住该部队所有坐落天津市河西区东风里干休所住房三间。1981年5月,林学华等五人先后退休,1982年按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转为离休。1986年4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8139号,民政部、总政治部,85民安字24号,政老字172号文件规定,文件内容另附,五被告的人事、工资关系等正式移交到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管理,与部队完全脱钩。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亦根据,8139号,中共中央,8072号和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物资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安排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的文件规定,为五被告在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珠江道九江里安置了住房,与原职级标准相同。五被告以该处住房条件不好为由,拒绝搬迁。原告经与河西区民政局、房管局研究,又对小海地住房结构进行了改造和修缮,五被告仍不同意搬迁。原告遂于1986年8月,以五被告之名与房管部门办理了珠江道九江里住房的租赁关系,并于1989年10月25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腾出军产,迁到地方安置的住房中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27日立案。

二、具体处理意见

针对该案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上、下级法院之间有分歧意见。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仍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第六条“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问题,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其建筑材料和经费,由国家计委负责解决”;中央军委批转军纪委,8313号文件“干部工作调动,包括离、退休干部另行分配了住房,应人走家搬,将原房交回”;津市政府津发,1983161号文件:“原住部队营房的,应按规定迁入地方分配的住房”等规定,五被告转入地方安置后,已失去了对原军产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应腾出军产。否则,是对军产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由于五被告的一切关系均已转入地方民政部门,与部队完全脱钩,部队与他们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无法行使有关行政权力。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发生的腾房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的民法调整的范围,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此外,本案原、被告及原告诉讼请求明确,事实根据充分,亦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1条之立案根据。

第二种意见: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五被告现住之军产房,是他们在服役期间,按职级标准取得的,对原告没有任何侵权行为,现在发生的纠纷,是军队和地方在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的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应由军队与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同时,此类案件一经受理,将涉及到今后执行问题。如法院判决腾房后,五被告不自动履行,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很可能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根据天津市,1986津军离、退安办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变通住房分配办法,对现住军产房,不愿搬迁的驻津部队离退休干部,可由所在部队提出名单,直接与区、县安置部门协商。在办理移交安置手续的同时,将地方为部队新建住房交给部队,由部队分配使用,但产权不变,并照章缴纳房租费。”部队可按此变通办法解决,不一定必须收回军产房。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的倾向性意见是,本案属军队将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中的遗留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涉及军队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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