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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管辖,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管辖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管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租赁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去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怎么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怎么样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合同履行地管辖、或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管辖就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固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按照我国国家的 房屋租赁 的相关规定,在双方进行签署 房屋租赁合同 的时候,应当清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就有一部分人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管辖 地有异议的。那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 如何确定呢?一般来说,需要使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一、按照《 民诉法 》第29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 诉讼 ,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 二、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所称“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 房屋租赁纠纷 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 合同履行 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目前仍然属于有效的法律意见:各个地方在审判操作中也仍然是按照这个批复的意见处理的。 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 债权债务 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但是,这些专属管辖是针对涉及不动产物权性质,还是包括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在内,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就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 都匀市法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坐落在 东城 区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对类似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 的确定办法和依据,若生活进行房屋租赁时应当避免纠纷问题的发生,在签订相关的合同时也应当进行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后签字。这样在极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很多的纠纷,否是无法避免纠纷的应当通过文明的当时进行解决。

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管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管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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