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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租赁纠纷,安阳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安阳租赁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安阳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出租纠纷如何解决?

房屋租赁纠纷处理:

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 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处理房屋租赁纠纷途径有:1、双方首先私下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提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中遇到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中易见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

1、当事人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的内容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基层组织调解;

3、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纠纷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农业部专家如何谈滑县土地纠纷?

近日,有媒体对河南滑县城关镇西小庄村土地租赁纠纷一事进行了报道。2003年,滑县西小庄村腾出了250亩土地,打算在全村各户中重新分配。但是,该村村委会却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将这250亩土地租给了华联农牧公司,老百姓多年没有拿到土地租金,2015年将之告上法庭。2016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联农牧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决后,西小庄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将这250亩土地平分给各家各户。但是这个方案被滑县城关镇政府所否定,并且当地政府引入了滑县文森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委托管理。此后,围绕着文森公司这个政府背景的企业,滑县官方与村民之间,对整个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解读。镇里认为自己是“为民担责”,在村民看来却是“与民争利”。

这一事情看起来脉络清晰,并不复杂,但是其中涉及到的土地关系、相关主体却颇为缠绕。报道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多个层面,牵扯到很多关键环节。无论是基层政府、涉事公司,还是西小庄村民,都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存在误读与曲解。有的问题看似离谱,但在基层有很广泛的代表性;有的问题不仅老百姓搞不清楚,就连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也未曾理清,这些问题都值得高度重视。

关于土地调整问题。1993年,国家正式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国家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然而,实践中,像西小庄村这样“添人加地、减人去地”“五年一小调、十年一大调”的村集体并不少见,在有关省份还占有相当大比例。国家提倡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但并没有绝对禁止调地行为,事实上农村的这种“动态调整”正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稳定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也留出了口子。

在滑县案例中,法院判决华联农牧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后,西小庄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将涉案的250亩土地平分给各家各户。虽然符合民主议事程序,但是没有提及是否“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土地调整是否有效并不能简单下结论。这就回答了媒体报道最后提出的“村委会与华联农牧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无效,但为何作为村集体成员的他们依然无法正常承包耕种村集体的土地”。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即便没有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导致分地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该归土地流转给华联农牧公司之前的原承包户。

关于土地流转赔偿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很明显,村民与河南华联农牧公司、文森公司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无效。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合同无效,一方面,250亩土地的使用权自然归各相关承包农户所有;另一方面,250亩土地也必须恢复到土地流转之前的初始状态,也即恢复原状。法律规定“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等责任。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因此,镇政府提出的村委会承担补偿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该补偿并非华联农牧在250亩土地上的所有投入及形成的财产,而仅指补偿“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相关投入。换句话说,如果公司由于种植葡萄树而破坏了耕作层,导致破坏了土地生产能力,则需要进行赔偿。因此,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是否赔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关于基层政府介入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以采取四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双方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亦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滑县城关镇政府进行调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但最终要保障村民土地流转的“决策权”,而不应该强制引入有政府背景的文森公司进行流转。

据了解,针对媒体的报道,近日滑县方面回应称:县委县政府已经成立了多个工作组,深入整改报道中涉及的问题。特别提到“迅速成立由法律专业人士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的工作组。为政府依法行政、妥善处理这一事件提供法律支持;也为当事各方依法合理解决争端提供帮助”。这一态度和工作方法值得肯定。

我们期待着,西小庄村土地租赁纠纷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农民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希望这一事件能给其他更多地区在处理类似农民土地纠纷时提供借鉴:无论出发点究竟为何,关键要让老百姓认可,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好。

房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1、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租赁纠纷哪些情形

在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租金违约纠纷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安阳租赁纠纷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安阳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安阳租赁纠纷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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