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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法律咨询,租赁房屋相关法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租赁法律咨询,以及租赁房屋相关法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租赁法律咨询

一、房屋租赁及期限

1、屋租赁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2、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

4、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房屋的装修与装饰

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装修装饰材料通过人工会和房产本身发生结合。依据结合的紧密程度不同,分为附和与未附和。附和是指两个不同所有权的物之间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而发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即两个所有权变成一个所有权。例如:瓷砖与地面分为不同的人所有,他人未经许可将地面铺上瓷砖,瓷砖与地面紧密结合,附和成一体,瓷砖的所有权由房产所有权吸收,瓷砖的所有权属于房产所有人。如出现此情况:

1、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形成的附和物归出租人,产权人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出租人不予补偿。如出租人认为附和不当,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依法应予支持。

2、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

3、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不同适用的处理原则: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在双方没有就合同期满后该装修如何处理达成一致,法律规定该装修,附和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租人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法有效。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法律赋予出租人依据单方意思就能使生效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出租人具有一下合同解除权: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五、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赠与、抵押候拍卖等后,所有权所发生的变动不影响承租人依据原租赁协议对该房屋继续承租。

但如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法律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房屋租赁法律咨询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在租期较长的房屋租赁中,当事人都有可能发生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为使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综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有关租房子的法律咨询?

你打算把房子租给别人,有人以要看房为名,打电话催着要看房,他把你的房子的钥匙拿去后,电话就再也打不通了,遇到这种情况的对策如下:

一、如果他拿走钥匙后,是有其他原因而不想租房了,没有擅自使用你的房子。也不主动把钥匙还给你。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收到你的钥匙的凭据,你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让他把钥匙还给你。但是,这样的小事情,起诉,会拖很长时间的。你如果要租给其他人的话,还是自己换一把钥匙为妥。

二、如果他拿了你的钥匙,没有和你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经过你的同意,是擅自入住进去的。这是违法的,你是可以立即报警的。

关于房屋租赁法律咨询和租赁房屋相关法律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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