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关于动产的诉讼中,为了保护诉讼财产不受侵害,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然,财产保全不是无期限的,财产保全的期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让富华说法边肖为您带来动产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动产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财产保全期限为30天。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三年。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用于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比如冻结当事人的所有银行存款,超出申请人要求的范围,就会限制对方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格。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被申请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会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会主动采取无权限的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支付内容,是支付诉讼;
5.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6.申请必须在诉讼期间提出。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决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除非法院命令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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