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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情形有哪些情况,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情形有哪些法律规定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逃避其实质性义务,且争议标的物为鲜活或者季节性商品,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保全。什么是撤销仲裁财产保全?以下是富华说法边肖的简介。感谢您的关注。

【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销和解除财产保全:

1.原申请人申请注销。

2.裁定作出后,财产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者申请人胜诉且裁定执行完毕,解除财产保全。

3.被保险人提供担保。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如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产等,逃避其实质性义务,且争议标的为鲜活或者季节性商品,可能使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一般应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不得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2013新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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