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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租赁纠纷管辖,租赁纠纷管辖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涉外租赁纠纷管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租赁纠纷管辖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涉外合同中,许多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涉外合同起纠纷了选择 管辖 法院的时候,如果合同有 约定管辖 法院则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 法规 的规定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 (一)约定管辖法院。 《 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涉外民事 诉讼 程序中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 协议管辖 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 合同当事人 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这三类 合同纠纷 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约定管辖。 (二)法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外合同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认定涉外合同协议的管辖的办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管辖,法院不得管辖;如果没有上述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则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民事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

1、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可以向在境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对涉外合同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合同的诉讼管辖有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第一,属地管辖权原则;第二,属人管辖权原则;第三,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到底归谁

我国为了更好更高效地对民事 诉讼 纠纷进行解决,因此,会对各类民事诉讼纠纷进行分类,不同的民事诉讼纠纷可能会归不同的法院进行 管辖 。影响管辖法院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当事人的归属地以外,还有别的因素。那么,涉外民事 合同纠纷 诉讼管辖到底归谁? 民事诉讼法 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民事诉讼 法规 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 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 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 (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条规定是 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 管辖权 的法院。这条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为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 ,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院对这类纠纷无管辖权。这一规定符合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国际惯例。 根据以上的内容来看,也就是说,如果是涉外民事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法院的确认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要分具体的情况,例如,如果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直接应诉答辩,就直接视为归属该法院对该民事诉讼进行管辖,如果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中外 合作合同 发生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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