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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赁纠纷最新政策,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北京租赁纠纷最新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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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9月1日起,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值得关注的信息有以下这些:

1.有效避免法律纠纷。

有个朋友因考虑孩子就近上学,所以决定在学校附近租房住,期间遇到个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房东,该房东不以其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却把精力花在与租客玩心思上,当时我的朋友支付了部分租金给对方,后面因为房东那边的一些原因不能住,朋友就想着退了,反正还没住进去,结果对方不给退......,还好,我的这个朋友自己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和流程,就自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最后顺利要回了租金。试想,如果我的朋友不懂法,那就需要请律师,那点租金估计还不够付律师费的......

网上还有一个案例是:一名女孩就读于当地大学,为生活方便在外面租房住,退租的时候遇到了阻力,房东不愿意返回预付的全部款项,女孩与其商量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房东毫无顾忌的语言刺激,导致女孩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

2.享受为租赁赋权的公共服务。

有利于租房者享受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尤其积分落户和子女入学对北漂族来说是很重要的,很多人因为孩子不能在本地顺利入学,不得不让孩子回原地就读,或举家返回,或做留守儿童。

3.便于房产管理。

租房备案,意味着每个人有多少房产将一目了然。关于租金的问题,大家也不用太过担心,政府将干预租金上涨。

如果租房过程中,出现脱离市场指导的价格,背后有政府。随着该政策的有效落地,相信租赁市场将越来越规范。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2年北京房屋租赁合同最新标准是什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就可以形成合同,具体怎么拟定请看下文。 北京是一个外来人不断涌入,又不断涌出的地方。对于人数众多的外来人口来说,住房无疑成为了他们进入北京时最先考虑的问题,但是北京房价之高,可是全国人民都知道的事实,那么房屋租赁就成为每一个外来人都要去面对的事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 一、年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北京市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租房合同 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区(县)梨园镇小街村A4#住宅楼9层4单元906,建筑面积313平方米。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 证/□公有住房 租赁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人( 购房 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 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租赁用途:居住;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2,最多不超过2人。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 房屋出租 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年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应怎样处理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第三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1年。甲方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及押金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1800元/(□月/□季/□半年/□年).支付方式:(□现金/□ 转账支票 /□银行汇款),押一付二,各期租金支付日期:,押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租赁期满或 合同解除 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 房屋租赁税 费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三、年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细则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八条合同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 :迟延交付房屋达7日的。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7日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擅自将 房屋转租 给第三人的。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现在的公寓出租市场是混合的, 黑色经纪人到处都存在, 业主和其他问题也会出现, 现在,阅读文章的北京房屋租赁合同, 毫无疑问, 会使房子的租金最大限度的有所保障, 希望每一位来到北京的人, 都能住在自己喜欢的房子里, 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施行,该政策将会带来哪些改变?

该政策将会改变租房市场乱象,将会对承租人居住权益有更好的保障。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施行?

据相关消息显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正式实施。在该条例当中针对各类市场乱象均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是在民法典平等保护当事人原则下,从稳定资金纠纷调处等各方面进一步突出对承租人居住权益的保障。

在该条例当中,对于租赁公司提出了各项要求,并且对资金监管提出具体要求,而且明确赋予街道办和乡镇政府对于某些违法事件的管理职责和处罚权。

该政策会带来的改变。

改变混乱的租房市场,促进租房市场有序发展。

在以往没有具体要求之前,不论是房屋出租人还是房屋租赁公司,都在想方设法从承租人手中多拿钱。尤其是在互联网+租赁市场中,各类市场乱象层出不穷。之所以会这么混乱,就是缺乏因为明确的相关管理规定。

在《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施行之后,北京租房市场的混乱状态将会被改善,租房市场能够回到一个合理有序的发展状态中,对于整个行业发展都极为有利。

承租人状况将会被改变。

在以往的租赁市场当中,承租人往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一旦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状况,往往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该条例施行之后,承租人就可以依法维权,并且能够享受到租赁房屋带来的各类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

租赁公司将走向合规化。

以往的租赁公司,往往对于各种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承租人在租房过程当中遇到各种套路。但在该条例施行过后,政策层面要求租赁公司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租赁公司在今后运营当中将会走向合规化,未来会越来越规范。

该租赁条例的实行对于承租人而言是抱有极大善意的,对于租房市场混乱局面的改善也是有极大积极意义的。希望各地都能出台类似租赁条例,以更好的保护租赁市场各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租赁合同纠纷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今起实施

“黑中介”、甲醛房、隔断间、租金贷、乱涨价、长租公寓爆雷……伴随着租房市场的火爆,一些乱象的滋生也频频遭到吐槽,相关业态亟待规范。9月1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是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北京青年报记者针对《条例》十大热点问题采访了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做了权威解读。

■鼓励“长期合同”,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

■室内空气质量差的“甲醛房”将面临处罚

■日租房或小时房要符合规定或取得同栋(院)业主同意

■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住房租赁进行日常监管

■住房租金显著上涨,要有价格干预措施

■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起居室单独出租

■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

■“租金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

■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热点1

甲醛房、隔断房不得出租

违规群租房的安全、扰民问题突出,同时整治违规群租也是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的一个专项内容。

《条例》中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对应的法律责任中写明,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同时明确赋予街道办、乡镇政府对违规群租的管理职责和处罚权。这是北京市将2013年以来开展的违规群租房治理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治理工作提供更充分的法治保障。

热点2

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在规范之外,市场中却存在着现实的供需矛盾。为此,多渠道、多主体、多方式地增加租赁住房的有效供应成了破解之法。北京市住建委房屋租赁管理处副处长胡清福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供应端方面,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成为加强租赁住房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从2017年北京开始试点,成为全国13个试点城市之一。2020年,丰台泊寓成寿寺社区亮相,成为全国首个正式运营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

第二种类型就是改建租赁住房,2018年北京出台了相关文件,允许把一些非居住的房屋建筑,比如闲置的厂房、宾旅馆、办公楼,按规定改为集体宿舍,解决快递物流、家政、餐饮等城市运行服务保障行业人员的租房问题,而且这类房屋可以享受居民类水、电、供热、燃气价格,此前相关文件中也有体现,而这次则是通过《条例》确定了下来。

此外,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盘活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同时明确规定这些新建、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或以租代售,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罚款10万-50万元,逾期不改的罚款50万-100万元。

热点3

租金猛涨政府可出手干预

有不少租客反映,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租房是一项很大的支出,少则占到工资的20%,多则50%,每年续租的时候都要经历一波租金上涨。

据了解,目前住房租赁市场的主体大部分是散户对散户(C2C),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规模(B2C)占比较小,租金调控的手段少、难度大。《条例》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企业在资本的助推下恶性竞争,炒作、推高租金。

《条例》中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热点4

租金多大涨幅算“明显上涨”?

2021年8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明确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此次《条例》里的“明显上涨”有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对此,胡清福解释,目前租赁市场的租金是市场调节价,没有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干预。但是当租金出现类似于2018年的过快上涨、影响到整个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时,政府可以依法干预。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明显上涨”,下一步将研究明确具体口径。

热点5

押金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房屋租赁中介一直以来是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交织在一起,而90%以上属于租金、押金、租期等合同纠纷,涉及主体多、处理难度大,也是租房市场的乱象之一。而在租赁关系中,租客又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有数据显示,90%以上的投诉反映的是承租人权益受到侵害。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租客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热点6

不履行托管最高罚款30万

对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条款,胡清福告诉北青报记者,在此之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对租金押金的监管明确规定。这次《条例》针对这个突出的矛盾问题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并设置了罚则,将有效减少租金押金矛盾纠纷,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北京从去年就开始实施押金托管,从实施效果上看,但凡是纳入了押金托管的这些合同,在后期基本上没有因为押金的问题发生过纠纷。”胡清福表示,市住建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押金租金监管的配套政策,近期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还明确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如果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未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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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爆雷现象 严管“租金贷”

针对投诉举报反映较多的克扣租金押金、长收短付、高收低出、长租公寓爆雷、个人二房东、卷钱跑路等市场乱象,《条例》也为违规市场主体量身定制“紧箍咒”,对企业“租金贷”进行规范引导,防止异化为融资手段,防范企业营造“资金池”,从制度上遏制企业盲目扩张、跑马圈地的冲动,降低长租公寓爆雷风险。

《条例》中规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严管“租金贷”,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实际上,随着昊园恒业、蛋壳公寓爆雷事件的发生,“租金贷”基本已经退出北京市场。

热点8

“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

《条例》将“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应当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并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为解决这个长期扰乱市场的痼疾提供法律依据。营业执照、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须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如实公示,要提前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向承租人告知有关信息。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提供服务的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信息卡号。企业通过全市统一建设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热点9

建立住房租赁网签和备案机制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将建立住房租赁网签和备案机制——出租人应当在租房合同签订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同时,鼓励房东和租客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也就是网签。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为管理服务赋能,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整合部门间“房、人、企”管理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房源信息查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查询、人脸识别等服务,逐步实现租赁当事人合同网签、备案、查询等“掌上办理”“一网通办”,为居民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并通过网签实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合并办理,避免“一事两跑”,“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胡清福介绍,“《条例》对于自然人个人并没有强制要求网签,而是通过便捷的服务鼓励吸引老百姓进行合同网签,但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要求网签的。相关系统网签功能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热点10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短租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 ”的兴起,城市“短租房”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广泛分布在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短租房”“网约房”等形式对外出租,满足了旅行者短期住宿需求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引发了大量矛盾纠纷。《条例》规定,北京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此外,《条例》将宅基地房屋租赁纳入全市规范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统一管理、出租宅基地上闲置住房。

文/本报记者 宋霞

北京租赁纠纷最新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北京租赁纠纷最新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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