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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房产租赁纠纷律师服务,江阴房产租赁纠纷律师服务中心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江阴房产租赁纠纷律师服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阴房产租赁纠纷律师服务中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江阴哪里有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介绍如下:

1、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国贸大厦15楼A座)

2、江苏小松律师事务所(江阴市东外环路253号双牌二村47号楼2-3F)

3、江苏暨阳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江阴市果园路107号)

4、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江阴市滨江东路2号海澜财富中心38层)

5、江苏杨帆律师事务所(江阴市澄江镇凤凰路30号凤凰大厦17楼)

6、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江阴市澄江中路14-2号)

7、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江阴市大桥北路26号3楼)

8、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52号1107室)

9、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江阴市文化西路59-A号)

10、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江阴市虹桥北路125号)

11、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江阴市朝阳路102号4楼)

12、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江阴市澄江中路258号汇丰大厦B幢B座15F)

13、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江阴市滨江西路8号创意世界20楼2001-2006号)

14、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无锡市江阴市长江路152号国际商务中心1208室)

15、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江阴市长江路152号1505)

扩展资料: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江阴市公共法律服务网-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律师事务所)

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最多的是合同效力,其次是解除合同,还包括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等。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浙江的张庆道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房产租赁合同纠纷的律师。

房屋租赁纠纷找律师帮忙

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房地产租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权利或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必然要发生房地产租赁纠纷。

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江阴市调解委员会能否调解房屋租凭合同

可以调解。

1、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租赁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填写并提交《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申请表》。书面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2、管理所收到调解申请后,审查有关材料后受理

租赁管理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填制《房屋租赁纠纷调解登记表》,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管理所调查;

受理后,应于5日内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向租赁双方了解相关情况,尽可能地收集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水电费单据、当事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据调查的资料,拟定调解方案。如属情况紧急且符合受理条件,应立即进行调解。

调查应当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详细记载调查内容。

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以旁观者的角度,我觉得关键还是找到合适且负责的律师,像我知道的几家律所,比如大成,中伦,银垒都是比较靠谱的,律师服务态度比较不错,性价比很高,可以参考一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呵呵...浅谈一下我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理论上讲:

首先,根据楼主所述“我同张签了合同,大致是将房子租给张,09年6月1起租期为3年”所以您已经默许了刘的转租合同,合同尽管没生效但已经成立了。也就不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张有下列情形,你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再次,09年6月是合同生效时间,由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即使房子卖了,如果租赁合同不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楼主卖房时可以给买方协商一下,大不了租金归买方就是了。

我不明白楼主为什么非要要他搬走,你是房子的物主,买卖自然由你决定。虽然买卖不破租赁,但反过来讲,租赁也不影响买卖啊,由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你可以把房子卖掉,如果张不同意你卖,你可以让张以相同的价格买下你的房子的。

(二)针对楼主的情况可以:

1先和张某协商一下,最好别打官司,给他讲清楚诉讼又费时又费力。

2我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具体怎么签的,你最好拿合同找个当地的律师咨询一下,一般情况下合同上总能找到写漏洞,把握住!

3特别是关于租金和租赁期的条款,一定有突破口,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记住:必须是书面约定)数额,将对你非常有利!

4房子是你的!可以采取适当非常手段!

江阴房产租赁纠纷律师服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江阴房产租赁纠纷律师服务中心、江阴房产租赁纠纷律师服务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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