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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的财务侵占,租赁合同解除后占用费判决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财务侵占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租赁合同解除后占用费判决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因为承租人的债务问题,第三方侵占我房产怎么办

1、业主将房产租赁给承租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但不承担承租人债务的连带责任,即承租人的债务与业主无关。

2、第三方因承租人的债务而侵占业主房产的行为开始,即表示承租人已经违反《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房不可转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以及不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约定,业主可以违约名义终止合同收回房屋,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

3、第三方因承租人的债务而侵占业主房产构成事实,业主可以要求承租人限期解决纠纷,逾期则可以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要求第三方终止违法行为,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以及业主的经济损失,消除社会影响。

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条例》等。

拒不返还租赁物构成侵占罪,如何认定侵占罪中

有时人们会将财物交给他人保管,保管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保管,然后归还。然而一些人保管他人财物后拒不归还,就构成犯罪。那么如何认定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拒不返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至于“拒不退还”行为状态的具体体现,可能是直接拒绝,也可能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达到拒不退还的效果。

侵占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承租人侵占房屋怎么办

承租人侵占了拆迁利益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未能解决纠纷的,应以租赁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 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大部分问题都来源于合同的签订问题没有处理好,导致了更多的纠纷。那么到底该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呢?下面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房屋租赁纠纷 处理程序: 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及时补交。 3、区租赁局或租赁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当事人。 4、调解之后按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愿意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 5、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 解除合同 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采取措施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及告知对方将采取措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后,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应妥善保管。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的。 房屋租赁合同 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的内容也要明确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租赁合同纠纷的财务侵占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租赁合同解除后占用费判决、租赁合同纠纷的财务侵占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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