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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办法,工程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办法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程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办法,以及工程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

⑴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

⑵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⑶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

⑷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

扩展资料

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式有哪些?

虽然在施工前承包方与发包方都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引发的事故还是比较常见的。在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害的近一步扩大,具体来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式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式:

(1)修补处理

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比如某些隐蔽部位结构混凝土出现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裂缝,不影响使用及外观,可不做处理。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例如:混凝土墙表面轻微麻面,可通过后期的抹灰、喷涂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不做专门处理。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监理工程师应牢记,不论哪种情况,特别是不做处理的质量问题,均要备好必要的书面文件,对技术处理方案、不做处理结论和各方协商文件等有关档案资料认真组织签认。对责任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合同中约定的罚则应正确判定

对于可以修补的情形,说明工程质量只是存在可以弥补的瑕疵,若需要返工处理,此存在的问题是较为明显的,对于不做处理的,可以降低工程质量的登记,同时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

延伸阅读: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201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请问安全管理中的 事故处理办法有哪些?谢谢

在安全生产事故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发生轻微事故的,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当事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直经损100万至900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对造成安全事故应当事人或领导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定如下: 1、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施工过程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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