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 > 工程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谁能给我5个法律案例并写出对案例的看法!!!(字数不限!!)答对了我还会加分!!!望认真回答!!!

转载几个案例供参考:一、民工装修时受伤 雇主与酒店谁担责案情:某县长虹大酒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汤某签订了一纸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汤某必须按照酒店的要求进行装璜,酒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璜费。汤某接到该装璜工程后,又找来杨某等人进行装修,汤某每天付工资25元。2003年6月6日下午3时,杨某在切割硅酸盐板过程中,被异物击伤右眼,经法医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现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和长虹大酒店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

分歧: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某、杨某和长虹大酒店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现杨某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即由长虹大酒店来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和汤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而汤某和长虹大酒店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责任,因此,杨某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汤某来承担责任,长虹大酒店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并不需承担责任。

点评:两种意见所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杨某、汤某、长虹大酒店三乾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我们知道,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则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就这二种合同而言,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这两种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着难以区分的情况,这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不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汤某和大酒店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汤某自备,大酒店并不定期给予劳动报酬,而是在汤某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给付报酬。从以上来看,汤某和大酒店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汤某和杨某之间则不然。杨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汤某的控制和支配,汤某则每天给付25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依照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汤某对杨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毫无疑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认清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 [案情简介]

1995年1月,某食品公司以“田某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职工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经查: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田某是该公司饼干车间的操作工。1993年10月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4年12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田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3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据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补发田某1995年1月份的病假工资;(2)给予田某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田某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案例评析]

此案反映出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性质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导致其不能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该企业在田某患病医疗期内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少错误有二:

一是企业以“田某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企业与田某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维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约束。即企业要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单方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有悖于《劳动法》的。

二是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既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就应该享受,规定的义务就应该履行。企业与田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可以享受医疗期”,这一规定就是职工的权利。换言之,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就是企业的义务,在田某患病后,企业没有给予其医疗期,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田某利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维系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依据。无论是变更还是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都必须依法、依合同来行事,切忌出现违背法律和合同的行为。三、女工因怀孕被除名是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女,某影像有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影像有限公司

申诉人于1994年7月到被诉人处任快相经营部内勤工作,双方于1995年12月30日签订自即日起至1997年12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和《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申诉人月工资为1300元。1998年1月双方曾因申诉人怀孕后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2月18日裁决:“被诉人与申诉人终止合同无效,合同自动延续至申诉人哺乳期满;在申诉人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申诉人享受各项法规赋予‘三期’妇女所享受的各项权力;支付申诉人98年1月份工资1300元”。被诉人不服此裁决起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98年6月19日撤诉。此后双方因岗位问题未达成一致,申诉人未上班。98年7月20日至11月19日申诉人休产假,之后被诉人安排申诉人负责办公区卫生与安全值班工作,申诉人因不同意被诉人变动其工作岗位而自98年11月20日起未上班。被诉人于99年3月1日对申诉人分别作出开除、声明开除作废和除名三个决定。申诉人先后于98年7月14日领取1998年2月至7月工资1228元、10月22日领取1998年8月至10月工资930元、11月19日领取1998年11月工资310元,共计3768元,申诉人未领取12月份工资134.95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99年1月至2月份工资。被诉人《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实施办法》、《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规定》、《岗位聘任协议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在聘任期内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变动乙方的聘任职务”。《规章制度》第六章第三条第4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2)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属于被辞退人员(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被诉人未给申诉人报销生育费1666.18元、医药费1674.95元、子女50%药费374.83元。申诉人要求裁定开除、除名决定无效;被诉人支付98年2月至99年7月工资20932元,并支付25%的补偿金;报销生育费2034.78元、独生子女医药费374.83元;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后,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诉人1998年2月至6月工资5500元、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生活费1710元,共计7210元; 二、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报销申诉人生育费1666.18元、医药费1172.47元即(1674.95元×70%)、子女药费374.83元,共计3213.48元。 三、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四、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费400元,申诉人承担10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案例评析]

因被诉人不服市仲裁委于1998年2月18日做出的裁决而起诉至法院,致使申诉人1998年2月至6月未能上班,责任应由被诉人承担,故被诉人应按申诉人原工资数额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1998年11月19日申诉人休完产假后,被诉人安排其负责办公区卫生与安全值班工作,符合《员工岗位聘任协议书》第三条第6款规定,申诉人应予服从。被诉人因申诉人自98年11月20日起不上班对其作出开除、声明开除作废和除名三个决定,均不符合《规章制度》第六章第三条第4款所规定的惩处内容,对此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可。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在此期间生活费。鉴于申诉人应于1999年7月20日哺乳期满,双方劳动合同应届时终止。因被诉人已支付申诉人1998年2月至11月份工资,根据当地劳动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工资,申诉人要求支付25%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和当地劳动局制订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诉人应报销申诉人所付医药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报销申诉人子女50%医药费。申诉人请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仲裁庭不予审理。

民法一件小事

首先确定合同的性质,楼主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承揽合同的案例,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因此,合同成立不以是否采取书面形式为必要,本案中虽然没有什么正式合同,但是只要证明有承包事实存在即可认定合同存在且生效。

其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第二款中又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楼主不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要通过举证证明该包工头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证明自己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包工头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PS:至于那一千元,那个工人是合法取得,楼主不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或者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最后祝楼主平安顺利,以后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找我~

加工合同纠纷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吗

不可以,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不同的合同性质,不能混为一谈。

《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买卖合同的定义】(引用文档:案例(133726)篇 实务指南(1)篇 专业文章(2)篇 案例评析(4)篇)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买卖合同的内容】(引用文档:案例(576)篇)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标的物】(引用文档:案例(1938)篇 案例评析(3)篇)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引用文档:法规(2)篇 案例(2977)篇 专业文章(3)篇 案例评析(2)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承揽合同的定义】【法条提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长林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长治市梦圣娜妇儿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典型案例

1.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

2.罗某与云南某机床厂破产管理人修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引用文档:法规(1)篇【司法解释(1)篇】 案例(35382)篇 实务指南(1)篇 专业文章(1)篇 案例评析(7)篇)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合同的主要条款】(引用文档:案例(743)篇)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引用文档:法规(1)篇 案例(3072)篇)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独山县水司楼设计师是李宏进,他为何被冻结六千万元股权?

近日,一段《亲眼看看独山县怎么烧掉400亿》的视频,再次将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的债务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贵州省纪委监委梳理的典型案例汇编,其中披露,罔顾独山县每年财政收入不足10个亿的实际,盲目举债近2亿元打造“天下第一水司楼”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而这座楼的设计者就是有着“湘西鬼才”名号的李宏进。资料显示,他是一位仿古建筑设计师,由他亲自设计的建筑作品“载入吉尼斯纪录”达10项之多。

启信宝数据显示,李宏进关联企业10家,其中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达9家,担任高管10家,参股控股企业8家。

在李宏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9家公司中,有7家还在存续中,包含文化研发、旅游开发、建筑工程、金铜铸造、陶艺设计等领域。其中,李宏进持有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份,持有张家界宏进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6.33%的股份,持有云南奇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9.75%的股份。

李宏进有多达14条限制高消费记录,从2018年11月起,李宏进频繁被限制高消费,而其中有12次与贵州净心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占比达86%。最近一次限消令发布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原因为承揽合同纠纷,而2020年1月6日的限消原因则是“劳务合同纠纷”。

此外,李宏进还有2条股权冻结信息,发生在2017年,2020年10月才会解冻,其100%持股的湘西太阳树民间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被冻结2000万元人民币,持股80%的湘西太阳树民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冻结400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广州市白云区甲公司与越秀区乙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广州

不购成违约,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不按抗辩。不构成违约.因为甲有材料证明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乙方拒绝提供担保,法律赋于甲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资料:

1、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5、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一)学界争议

学界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定性的问题主要由以下两种观点。

1、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特殊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本人认为,立法者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就是考虑到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性和安全性的特殊要求,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才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规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因此,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符合立法本意。

此外,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隶属于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是并列的。因此,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

(二)司法裁判观点

通过检索分析,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以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严格审理。典型案例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双方当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原告方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法院主动将案由改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张正文与余建珍、刘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成民终字第3279号)

处理规则

根据司法裁判实践,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后,涉及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处理就会严格按照有关建工的法律规定处理,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处理。

(一)合同的订立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书面的凭证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若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可以依据书面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也存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只有口头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双方是否成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要做具体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结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只有口头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那么该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如果承包人没有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的,那么该建设工程合同不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书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既要参考《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又要参考建筑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不受建筑法的约束。但如何界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中的“低层”呢?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称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两个规定之间关于二层是否属于农民自建底层住宅有一定冲突。一般来说,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那么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分为一层、二层、二层以上三种情形:一层一般有效;二层以上一般无效;根据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所涉房屋是两层(含两层)以上的,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三)合同的履行情况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注意保存相应的凭证资料,比如合同、施工图纸、签证、验收资料等。重大项目建议寻求专业建工律师的法律支持,全程跟进项目运行。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呢,民事诉讼一般时效
  •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的典型意义
  • 怎么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程序规定
  • 租赁纠纷起诉可以在异地吗,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在原告所
  • 电子合同在线生成,电子合同在线生成 法大大
  • 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律师费,房屋租赁起诉费用律师
  • 东城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顾问,东城租赁合同纠纷律师顾问
  • 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房屋租赁合同2021最新版
  •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租赁合同违约赔多少
  • 解除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撤销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