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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工程纠纷反诉,发包人反诉实际施工人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发包工程纠纷反诉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发包人反诉实际施工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建筑工程纠纷一般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

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施工许可、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等级核准、安全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3)行政奖励,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

(4)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特定的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的裁决。行政裁决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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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如何处理

承包商在行使停工权时,一定要注意把握三点:第一:适度的把握,就是说,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要达到“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程度”。如果发包方只是偶尔程度较轻的延误支付,尚不足以影响施工进程,承包商就进行停工,其顺延工期的要求很可能得不到主张:第二:承包商因发包方延迟支付工程款而放慢工程速度甚至停工时,一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操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当然有权停工。而且,因此而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自己承担,承包人的工期则作相应顺延。国内的施工合同范本第26.4条也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包含两种:一是工期顺延,工期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二是承包人停工期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很多承包商因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淡薄,操作不当,造成应当顺延的工期不能顺延,应当获得的赔偿得不到赔偿。例如,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连续3次未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多次交涉未果,遂下令停工,并口头通知了发包方。一个多月后方才恢复施工。后来,承包人为追讨工程款向法院起诉,发包人则以承包商工期违约提起反诉,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认为,工程逾期,是因为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顿造成的,责任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但在举证过程中,承包人连什么时候停工,什么时候复工的证据都提不出来,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工程逾期到底是谁的责任。因此,当出现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当然有权停止施工。但是,要确保停工期间工期顺延,损失得到赔偿,承包商一定要按照程序操作,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在操作方面,注意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支付工程款。2、如发包人逾期未予支付,承包商准备停工,应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书,通知书要载明停工的具体时间。3、与此同时,对现场的设备设施以及未使用的各项材料进行统计拟出清单,请监理或者甲方代表签字确认。4、复工时注意与对方共同确认具体的复工时间。按照上面的程序操作,如双方发生纠纷,承包商应当顺延的工期以及各项费用的赔偿,如设备租赁费等,也就有据可查,更能得到确认和主张。例如,按照国际通用的FTDIC合同条件,如果业主方没按规定的时间付款,承包商在提前给业主21天的通知后,有权放慢工作速度或暂停工程进展。也就是说,即使发包方支付违约,承包商也必须按一定期限书面通知对方付款,期满后,才能行使停工的权利,停工造成的拖期才由对方承担,否则,承包商可能承担违约停工的责任。

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发包方可否以维修义务提出反诉

可以,但具体的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要仔细研究工程建设合同。另外还要注意工程所处的阶段与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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