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措施的罚金数额是多少?
《民诉法》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挠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相关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移交相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仍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拘留期限不满十五日的。
新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执行措施的罚金数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