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行政处罚执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具有法定权限的执行机构,即行政执行机关。关于哪些机关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各国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执行自己的决定,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行政决定的执行权应由司法机关行使。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许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时,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执行。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确定了我国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制度,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小时按罚款数额的3%处以罚款; (二)依法拍卖罚没财物或者划拨冻结存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中处于主导地位,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是有限的。除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其他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拥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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