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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与建议,民事诉讼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及建议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院来说,它是保证诉讼程序合法和诉讼行为有效的重要措施。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知晓诉讼文书内容、决定执行和申诉期间,送达直接关系到其诉讼权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事诉讼法只修改了再审和执行程序,没有修改送达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实践中,“送达难”一直困扰着我们的审判工作,尤其是留置送达。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对留置权交付作出了补充规定,但在诉讼过程中仍存在突出问题。有的因为送达问题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有的甚至造成上访纠缠案件,增加了我们审判工作的工作量,影响办案效率。本文将从留置权交付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

留置送达是指应当接受送达的人无法定事由拒绝接受送达给他的文书,送达人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放置在送达地点,与受送达人实际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害怕败诉或被执行而故意回避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因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对这些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作了单独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增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受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地点和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工作场所,即视为送达。”这一司法解释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被邀请人不在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留置送达并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上述规定,留置送达的必要条件是:一、签名人指定拒收法律文书。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签收人应当是受送达人或者有义务接收诉讼文书的特定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第二,要有证人。见证人不在场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第三,证人的身份是特定的。见证人应当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见证人; 第四,留置权交付的地点是特定的。拘留地点只是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工作地点。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只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送达,才能合法送达。否则,送达的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及相关解释对留置送达的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留置送达困难重重。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城镇化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不断增加,流动人口数量成倍增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发生了快速变化。然而,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诉讼过程中,留置送达到处找不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浪费了司法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问题未作修改,留置送达的弊端日益凸显。近年来,我院民商事审判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不愿到场,导致找到当事人、证人完成留置送达的占总人数的30%以上,并有上升趋势,影响办案效率。作为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规范留置送达程序。同时也期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简化留置送达程序,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树立法律和司法权威。

第二,留置送达的问题

(一)难以邀请证人,影响办案效率。

一是近年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村庄合并,基层组织管辖范围扩大,乡村干部数量减少。在向农民送达法律文书时,一些被送达人居住在远离相关基层组织住所的地方。当他们拒绝法律文书时,法院服务人员来回寻找证人,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二是经济往来和人员流动增多,农民、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 第三,许多基层组织的作用和功能被削弱,一些基层组织缺乏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难以找到。四是部分基层人员怕得罪人,不愿做见证人,拒绝配合,导致送达困难。五是单位驳回诉讼文书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接收的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在诉讼文书上签收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很难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现场见证。6.当证人不愿意到场见证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时,留置和送达没有法律依据。

(二)送达地点和签收人范围过窄,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送达地点限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送达地点有限。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工作生活的场所并不仅限于住所和工作场所,还有很多与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场所,比如他经常出入的场所、出差的场所;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业无业,流动性大,比如农民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的差异,也给法院送达诉讼文书造成很大困难。有时在投递过程中,发现收件人本人时,大多不在居住地或就业地。因此,立法将留置送达的地点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可操作性较差,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

交付给留置权人的范围过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签收人包括: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或者共同生活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签名人范围狭窄,使得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故意规避或拒绝签名,导致交付失败。

(3)留置送达容易引发信访案件和

为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不送达法律文书或者违法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执行困难,或者诉请执行为由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在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留置和送达的规定的同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1)送达法律文书前,先预约证人配合。送达法律文书时,先约好见证人,然后和见证人一起去找当事人送达文书,避免当事人拒绝送达时来回邀请见证人,使当事人跑路,导致送达失败。 (2)见证人不愿意到场或者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拍照或者录像,保存送达过程。法院送达文书时,遇到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证人不愿意到场或者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况,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显示送达时间、地点、当事人和到场人员,并制作照片或者录像保存在卷宗内。(三)证人不愿到场或者签名的,可以同时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证明。证人不愿到场送达法律文书或者拒绝签收时,可以邀请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司法所有关人员或者受送达人居住地的物业管理人员、同事、朋友或者邻居到场,记录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真实过程,防止当事人以法律文书未送达为由上访、纠缠。

尽管留置权的交付困难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但我们必须克服审判实践中的诸多困难,规范交付程序,确保交付程序的合法性,这是司法程序的正义之一,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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