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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财产保全的修改意见,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有哪些规定?下面,富华说法民事诉讼法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财产保全的新增规定有:

第九十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当事人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一百条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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