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容:
(1)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诉讼攻击”和“诉讼辩护”的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享有优于或多于另一方的诉讼权利。只有给予双方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才能维护双方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攻”与“守”的平等。
(2)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平等,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受教育程度、民族等因素而有差异。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不仅平等享有诉讼权利,而且平等承担诉讼义务,给予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首先,立法保护。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应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中,使这一原则具体化,为当事人实际平等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也是实现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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