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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财产保全后果有哪些

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法院判决的执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一种救济,有利于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来保全恶意财产。那么恶意保存的后果是什么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来看看富华说法边肖为您带来的滥用财产保全后果有哪些的以下细节。

一、滥用财产保全后果有哪些

1.浪费司法资源。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剧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2.增加调解难度。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更加激烈。而且债权人认为自己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向债务人让步,增加了法院调解的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3.损害司法权威。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法院最终判决金额通常远小于被查封的标的,造成债务人对法院的误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4.侵害对方利益。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一般会影响债务人的生产或者生活。尤其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部分债务人企业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利益受损严重。

二、主要原因分析

1.主观恶意驱使。由于部分债权人未能及时实现债权,采取各种手段向债务人施压,有的甚至采取报复手段,企图阻碍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债务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在主观恶意的驱使下,滥用保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条件审查不严。法院往往只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债权人只要提出申请,提供担保手续,一般都会出具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保全权的滥用。

3.法律规定很宽泛。《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但比较笼统和原则,对具体适用条件、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要求以及如何赔偿债务人造成的损失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部分债权人有机可乘。

三、相关对策建议

1.严格的条件审查。法院应当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只有在债务人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毁损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否则,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用好财产保全,有效避免财产保全权的滥用。

2.改进保存方法。坚持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选择使用保全措施,为暂时陷入困境的债务人让路,尽量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式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

3.完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细化具体条件,规定财产保全的必备要件;同时,要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滥用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等作出明确规定,适当提高财产保全的“门槛”,增强可操作性,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权。

以上就是富华说法边肖带来的关于滥用财产保全后果有哪些的一切。看完这篇文章,你们都知道财产保全被滥用了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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