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已登记申请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申请时效。
2.登记了申请执行权的申请人,可以在登记的数额内,根据可供执行的财产数额,分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强制执行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填写备案审批表。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
事项、执行主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签名盖章。执行标的应为执行局核实的财产(须经执行人员签字)。
4.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首先到原办案执行法院领取恢复执行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交原办案法官确认、签字,报院长批准。
重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中止裁定的原件及复印件,原执行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原执行费收据复印件;恢复执行
申请书,按上述规定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材料;
5.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立案庭已经取得执行申请权登记,经审查执行标的明确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将执行案件送达申请人。
注意。
6.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两天内编好立案号,将案卷移送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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