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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问题怎么办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保护措施。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你发现债务人企图转移、隐匿财产,故意违约。这很可能导致最后你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你可以在掌握了真实证据之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称为诉前财产保全。还有诉后保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提出,但作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措施,也是重要的民事救济程序。

一、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纠纷标的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不仅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的严肃性具有积极意义,而且有助于我国法院争取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维护国家和我国公民、法人的利益。

(一)诉前保全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诉前财产保全规定最早只适用于海事案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93条最终确立了诉前保全制度。近年来,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在诉讼终结后能够充分实现,他们不问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出于“捷足先登”的动机,提出了诉前保全。有些当事人往往会申请诉前保险和诉前保全,以此作为威慑对方尽快解决纠纷的手段。因此,申请诉讼前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法院弱化对诉前保全前置条件的审查,必然导致诉前保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更有甚者,法院甚至可能因审查不严而引发赔偿诉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在适用条件上的差异,法院更有必要严格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的前置条件。

1、仅在紧急情况下,起诉前的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如何把握“紧急状态”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客观标准。因此,对这一要求的判断做一个总的回顾是恰当的。审查过严,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两者都容易因为时间的拖延而失去保存的机会。因此,法官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就可以做出大致的、非常准确的判断。被申请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或者毁灭证据的,可以判定为“紧急”。

2.诉前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担保。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要认真审查,看申请人是否有权处分财产。当然,这里的担保可以是申请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例如,你可以用你自己的财产、不动产、现金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资产来证明

3.以后提起的诉讼一定是支付诉讼。根据原告请求法院保护权利的方式不同,诉讼可以分为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不仅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还包括特定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当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作为执行裁判文书。在诉讼之前,未来的财产保全诉讼必须是给付诉讼。对于确认诉讼,变更诉讼不适用于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4.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在此条件下,应区别于诉讼保全的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诉前保全的当事人不一定是本案的当事人,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纠纷的人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当事人,取决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前保全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起诉前”的定义不准确。“起诉前”是指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之前(具体是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还是指法院审查起诉并决定立案之前,即“起诉成立之时”?如果是前者,那么从起诉到受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将是空白的。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在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提起诉讼,或者在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所以我觉得“起诉前”应该理解为起诉成立之前。因此,两种财产保全的时间临界点应设定在诉讼成立之时。诉前财产保全称为“诉前财产保全”,诉后财产保全称为“诉讼财产保全”。

(三)诉前保全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的目的是在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可以用抵押物、保证金等得到及时补偿。关于当事人如何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仅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等。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对于形式主义,只要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相应价值财产的证明,并将证明提交法院,甚至很多法院只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复印件。这种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到保障对方显失公平的实际作用;其次,现实主义要求当事人在银行提供等额存款或等额存款(现金)。这种做法容易给当事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3.妥协,即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证明时,要求当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证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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