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或者答辩,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见民事起诉状第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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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或者答辩,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见民事起诉状第3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