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举证期限制度几个问题提出,举证期限最短

人民法院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整个诉讼活动作出合理安排。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时出示证据,审判的功能就无法发挥。基于上述原因,《证据规定》建立了举证时限制度。本文旨在探讨实践中有关举证时限的一些问题。

首先,当事人与法院协商,明确举证期限。

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举证期限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二是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但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举证期限。

课题组认为,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应与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齐头并进,不能简单理解为举证期限应以法院指定为主,当事人协商为辅。指定举证期限的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这是为了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契约。协商当事人举证时限,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信心,强化法院的权威。因此,为了鼓励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

二。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时限

第八十一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限制。由于《证据规定》对法院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规定举证期限没有上限和下限要求,因此实践中基层法院对如何确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有不同的做法。相比较而言,大多数基层法院统一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并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期限上有所区别。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是否重新规定举证时限,实践中也存在分歧。由于《证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所以通过调查发现,在实践中,各基层法院都有自己的控制。

我们认为,基层法院不能也没有必要在简易程序中设置统一的举证期限。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要求的举证期限也不同。法官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同的举证时限,当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协商。至于会不会导致某种不公,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了。这个判断标准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然而,尽管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法院有权规定举证时限,但法院也应注意到,当事人也有权协商举证时限。法院在规定举证期限时,要考虑双方的情况,不能只考虑一方,否则对另一方不公平。

在实践中,许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后无法结案,就变成了普通程序。此时当事人已完成举证,举证期限已过,程序转换与举证期限不存在必然关系,法院无需主动再次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然,由于案件不同,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新的证据”,法院应当给予一定的举证期限,但只能延长举证期限,而不能重新规定举证期限。

三。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后举证期限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期满前提出

课题组认为,从法理上讲,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性请求权,其存在是基于一系列能够被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因此,一般来说,无论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都意味着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新证据,需要再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以便当事人举证。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的增加一般只表现为诉讼请求数量的变化。比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返还本金后,可以要求增加支付利息。所谓诉的变更请求,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以新的实体主张取代原有实体主张的一种诉讼行为。因此,追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时,当事人要出示的相关证据也是不同的。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期限及其长度。这种扩展要区分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增加诉讼请求有的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据,有的可能不需要大量证据,比如上述增加利息支付的诉讼请求。但是,变更诉讼请求是用新的诉讼请求替换原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必然会提供大量的相关证据。至于反诉,一般是针对这个诉讼提起的,所以虽然是独立的,但是和这个诉讼有牵连。因此,如果反诉的很大一部分证据在本次诉讼中已经完成,则没有必要重新指定与本次诉讼相同的反诉期限。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举证期限的,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合理的期限。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举证期限。

四。管辖权异议对举证时限的影响。

由于举证时限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已经确定,《证据规定》没有明确举证时限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适用。对于异议是否会导致举证期限中止的问题,有几种不同的意见,确定管辖后继续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等待管辖权确定后再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举证时限中止,举证时限在管辖权确定后继续; 第三种观点认为,管辖权异议和举证时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当事人举证,举证期限应当继续计算。

对于第一种观点,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如果在确定管辖之后再确定举证期限,不仅违背了确立举证期限的初衷,而且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因为法院在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时,就已经确定了原告举证的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时限中断,没有法律依据。举证期限和诉讼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适用时效中断原则。另外,根据第三种观点,管辖权异议和举证期限没有必然联系,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这一点我们也不同意。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不影响当事人举证,但会影响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比如,被告要提出反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首先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确定管辖权后再提出反诉。因为,如果当事人先提起反诉,可能会被视为默认管辖。但根据第三种观点,如果把管辖权异议和举证期限看成两个问题,举证期限不受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就存在举证期限已过,管辖权未解决的可能性。因此,课题组认为第二种方式更可取,即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举证时限应与答辩期同时中止,举证时限应在管辖权确定后继续。这样既能使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作者:尹)

  •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是指什么意思,无论是职权主义还
  •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有哪些权利,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
  •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仍不服,是否还可以向上
  • 交通肇事调解期限是多久的,交通事故调解申请多长时间
  • 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劳动者在劳
  • 肇事逃逸车祸当事人死了欠的钱咋办呢,肇事逃逸车祸当
  • 工伤事故调查表什么时候填写合适,工伤事故调查期限
  • 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期限
  • 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格式范本图片,交通事故的起诉状范
  • 无故期劳动定合同厂子搬迁算违约吗怎么赔偿,无固定期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