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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提交证据材料,怎么拿证据

1.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实,有现有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以及需要证明的事实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经人民法院认可。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截止于交换证据之日。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准许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

5.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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