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许多复制品已经制作到相当精确的程度。即使不能排除当事人恶意伪造、篡改书证的可能,但现代科学辨别文件真伪的手段已经大大提高。同时,并不是所有在诉讼中使用派生证据的当事人都涉嫌伪造、篡改证据。过于严格地执行原件优先原则,还可能增加举证方举证的难度,增加取证成本。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佳证据规则有松动的迹象,证据立法中对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呈增多趋势。如加拿大《证据法》规定,在法院诉讼中,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提交原件: (一)提交原件不可能或者不合理的; (2)副本必须附有不可能或不可行的原因的宣誓证词; (3)制作复制品的人必须出具证明,确认复制品的来源及其真实性。立法中允许当事人提交二手证据的常见原因包括: (1)原件的遗失或销毁并非因提供方的过错; (2)不能通过正当司法程序获得原件的; (三)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供的; (四)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不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点; (5)对于政府文件的认证,政府官员应认证其真实性。
文件原件优先原则的目的不是排除复印件,而是采纳原件证据。它只是要求试图证明文件、录音或图像真实性的人提交原件或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只有满足法律的特殊要求,才能提交派生证据。在处理原始书证与衍生书证的关系时,我国立法还应适当放宽对衍生书证使用的限制,明确列举不适用原始书证优先原则的情形,灵活处理原始书证与衍生书证的关系。借鉴国外立法中的一些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这些情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始凭证不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的过错而灭失;
二是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手中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拒绝提供的;
第三,原件属于公文或历史档案,举证人无法取得;
第四,证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复制件在制作、保存过程中没有因人为或者技术原因造成不准确;
第五,文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已被法院此前的判决或公证处的公证文书所确认;
第六,对方当事人对文件副本记载的内容未提出异议;
总之,要灵活处理原始书证和派生书证的关系。要体现诉讼中提倡使用书证原件、书证原件优先的原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衍生书证代替书证原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书证的公信力,充分发挥派生证据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