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合同 > 合同违约

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停工窝工损失的索赔期限

进行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必要条件。 例如,提供施工场所、提供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等。 如果不提供施工条件承包人就不能施工的话,窝点损失不是违约责任吗?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窝工损失是否属于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不提供有关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而发生怠工的,怠工损失属于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施工日期,有权要求停工、赔偿职工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止、延误应承担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止、延误的,发包人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承包人因其造成的停工、不及时、搬运、机械设备转移、材料和构件堆放不及时

二、工程索赔费用的组成

(一)人工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支出的各项费用。

)2)设备费)可采用机台组费、机器折旧费、设备租金等几种形式。 因工作内容增加而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根据机台组费计算。

)3)材料费)材料费索赔包括因索赔事项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超过计划使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因客观原因造成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非承包人责任延期施工造成材料价格上涨和逾期储存的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发包人承担窝点造成的损失。 所以,员工的损失是违约责任。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