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规定的强制交付财产或者票证,涉及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以及一些具有民事权利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标的物特定的,应当执行原件。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匿特定对象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特定对象已经毁损、灭失的,责令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当标的物为物种时,无需执行原件。持有相关财物、票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执行,配合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追回。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赔偿损失。因过失造成财产、票证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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