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法律文书规定的强制交付财产或者票证,涉及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以及一些具有民事权利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标的物特定的,应当执行原件。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匿特定对象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特定对象已经毁损、灭失的,责令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当标的物为物种时,无需执行原件。持有相关财物、票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执行,配合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追回。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赔偿损失。因过失造成财产、票证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赔偿。

  • 新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执行与完善规定,新民事诉讼
  • 驾车肇事逃避责任 法院强行执行怎么办,恶意逃避法院执
  • 人身损害赔偿金法院能否执行,人身损害法院判决
  •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救济
  • 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有哪些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
  • 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意思,裁定
  • 被执行人或需要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怎么办理,执
  • 交通肇事赔偿无法执行怎么办呢,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不
  •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意义是什么,民事执行监督要旨
  •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是什么意思,民事执行监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