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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条件下是否适用法律,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什么的缔约过程

缔约过失责任是诚信原则的权威性、有效性的体现,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作为一般责任原则存在,不得作为特例存在。 这有利于全面保护缔约各方的利益,更好地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要求。富华法律和网络编辑一起看看吧。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条件下是否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罗马法,是立法和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 然而,系统、深入、缜密地分析这个问题,始于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琳在主编《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 耶琳在文中明确指出,从事合同订立的人,从合同外消极义务的范畴,进入合同上积极义务的范畴,为此承担的首要义务,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引起必要的注意。 法律保护的不仅是现有的合同关系,还应当包括正在发生的合同关系。 否则,合同交易将受到暴露和保护,一缔约国当事人不可避免地成为另一方疏忽和疏忽的牺牲品。 合同的签订产生履行义务,此效力因法律障碍被排除的,产生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缔约国的无效者只意味着不发生履行效力,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而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的人,应当向相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赔偿基于该信赖而产生的赔偿。 由此可见,其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只存在于合同成立前的阶段。 我国理论界目前已将缔约过失责任对适用条件的主张扩大到合同有效时,但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时的适用是作为特别适用还是作为一般责任原则适用尚存在争议。 笔者从法理的角度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权威性、有效性的体现,在整个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其存在价值和法理基础,因此一般责任原则上应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

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为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在整个合同领域适用提供了法理学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观念表现在一般的恶意抗辩中。 它被称为股东会帝王条款,君临法域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 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基本规定了这一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作为具有实际约束力和效果的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 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作为一般责任原则应该存在于整个合同领域。 否则,拒绝承诺过失责任的有效合同,就像没有窗户的房间,必然成为黑暗的地方。 实践中的合同关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发展性,但人的理性是有边界的,以事前合同规定合同当事人未来所有合同权利义务的想法是不科学的,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正如法理型熟知的成文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保守性的特点一样,它总是在流变、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社会生活面前一筹莫展。 因此,承认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责任原则应当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是必要的,也有深厚的法理基础。

二、从合同义务的视角,在合同有效场合应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

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对方信任和利益的结果,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 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尊重他人利益,以对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遵守健全交易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的必然结果。 在民法理论中,义务与责任是相对应的概念。 义务是责任的前提,有义务才有责任。 与合同过失责任相对应的是合同义务,这是合同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 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在核心。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签订者在相互协商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交易惯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商、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相互保密等。 合同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在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合同订立过失责任。 因此,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订立上的过错责任,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上的义务为判断标准,而与合同成立与否及其效力情况无关。 根据法理,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使合同有效成立,也应当承担合同订立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合同债务的关系除了支付义务和附带义务之外,还有所谓的非真实义务”(obliegenheit,翻译间接义务)。 在保险法中最常见的,《民法典》中不是真正义务的也有,比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增加风险后的告知义务,典型的表现为减轻损害的义务等。 违反合同给付义务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附带义务。

以上就是富华法律网小编介绍的合同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条件下是否适用的法律知识。 合同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损害对方信赖利益的结果,先合同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尊重他人利益,以对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遵守健全交易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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