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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区别是什么

2001年3月,王某因琐事与孙某发生争执,遂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孙某头部连砍两刀,后逃离现场。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1年9月,孙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2年2月,王被抓获归案。2002年4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王申请精神病鉴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2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2002年11月,被害人孙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诉讼时效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特别(短期)诉讼时效应适用于这种情况。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两年。(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你要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一年。本案被害人孙谋于2001年3月被王某持刀捅成重伤,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他于2002年11月提起民事诉讼,明显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可以参照适用刑事追诉时效。(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因此,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不仅规定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且有胜诉的权利是合理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即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相一致。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保护被害人孙的民事权利。

第三种意见是,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在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中,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刑事诉讼客观上阻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刑事诉讼可以视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可以中止民事诉讼时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说明被害人主观上怠于行使上诉权。因此,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期间,只能作为民事诉讼中止的其他障碍。本案中,被害人孙受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6个月,加上从提起公诉至提起民事诉讼时的7个月,民事诉讼时效已超过1年。

第四种意见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被害人孙谋于2001年9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可视为‘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检察机关于2002年4月提起公诉也可视为‘提起诉讼’。因此,确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b

1.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起的,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民事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初衷。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保护其民事权益,但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保护,违背了立法意志。所以第一种意见有失偏颇。

二、本案民事诉讼虽然与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追诉时效是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由司法机关依据职权实施,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有效期间。被害人因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需要而提起民事诉讼,行使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可见,追诉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其次,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虽然在追诉时效内立案侦查,但从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期间,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法律允许被害人在法院一审判决公布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在此期间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论是按照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是参照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都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因此,法院很难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是合法的。司法解释没有将刑事诉讼纳入其他障碍的范畴,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不能解决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不能主张诉讼权利的客观情况。如本案被害人孙谋在一审宣判后、二审终审判决前,不能根据司法解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民事诉讼,这显然是不能归责于被害人的客观障碍,但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所以第三种意见也是不合适的。

4.法院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都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本案被害人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的目的是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要求王某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检察机关起诉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职权作出的国家行为,代表国家意志,与当事人起诉有本质区别。因此,第四种意见的论点难以成立。

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延期的原因是特殊情况,其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不能随意延长,特殊情况应该是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障碍。本案被害人孙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这种基于刑事被告人王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笔者认为,经审查,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 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司法机关已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立案的,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的,自司法机关告知之日起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止的期间,不能视为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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