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我不会交给他的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接收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送交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负责接受送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参加,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被送达人被收监的,应当通过其所在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移交。
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会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送。
第八十三条送交诉讼文书的机关或者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发出后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时,应当将理由和过程记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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