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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问题案例分析,工程经典案例分析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程问题案例分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程经典案例分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身边工程投资失败的案例有哪些,并从工程经济学方面分析其失败的原因?

如下:

数年前系统专家兼系思迈总裁 KROB Daniel克罗伯教授,受法国一家著名的航天集团工程项目队紧急邀请去解决一个已实施的产品更新项目问题。

当时工程进行出现复杂的流程问题及团队协作不顺,估计可能要迟交一年会损失一千两百万欧元。克罗伯教授在了解情况后以他发明的CESAM系统架构法成功重整解决了问题,让项目重新进入正轨,准时提交产品而避免了损失。

当时工程队的错误是在规划更新产品线的系统设计早期没给足时间充分使用一个完善的架构法来预见流程问题和可能隐性的突发危险。

介绍

主要内容有生产工艺的设计与制订;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制造、检测原理与设备的设计与制造、原材料的研究与选择、土木工程的勘测设计与施工设计、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等。

所有工程(无论何种类型,还是何种项目)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是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手段,也是人们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方法与途径,其根本目的是为全人类更好的生活服务。

请列举国内外重大工程项目成功和失败的例子各三个,并分析造成成功和失败的主要原因。

1、工程项目失败案例杭州地铁事故工程到承建方已转手四次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正在逐步厘清责任。

11月1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称,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工段事故暴露出五个方面的问题,除了地方政府有关部分监管不力外,其余的四个问题分别是生产过程中的管理问题。

2、而在杭州地铁施工过程中,有关承包方资质审查不严以及违规转包等问题再次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层层转包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工程存在转包迹象。

3、湘湖站项目业主为杭州地铁集团,主要施工方虽为中铁集团,但到承建方手中已转手了四次──杭州地铁一号线的承建方是中铁四局杭州地铁项目部,而中铁四局隶属于中铁集团下属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扩展资料:

国家级重大工程指一般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而且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特别长,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工程,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如三峡工程。有些虽然未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

投资额不算巨大,但影响很大的工程项目,也是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国家大剧院工程。也有些工程,虽然属于地方政府投资,但投资巨大、影响广泛的工程项目,如亚运工程建设,主要是由北京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其投资计划是经过国家批准,也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关于工程问题案例分析和工程经典案例分析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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